二、当前瑶族法律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瑶族法律文化对瑶族人民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它为维系和继承瑶族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对我国多民族法律文化的建构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瑶族法律文化的在现在的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当前制约瑶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因素。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切社会发展因素中,经济因素是整个社会生活和所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决定力量和最终源泉。因此,瑶族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瑶族法律文化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瑶族自古以来就生活在大山深处,小农经济占着主要地位。由于其经济的保守性、落后性,相应的法律形态也趋于保守、落后,这就限制了瑶族法律文化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同时,外部经济的迅速崛起,瑶族落后的经济基础受到冲击。这就动摇了瑶族传统的法律文化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而使瑶族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被外来文化所取代或同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瑶族那种“重义轻利”的瑶族法律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瑶族居民开始为了个人私利而去践踏本族的法律法规。据史料记载,瑶族居民原来有“夜不闭户”的生活习惯,那时很少有财物被盗窃的情况。现在即使动用国家法加以调控,也很难见到过去那种情景了。
2、政治因素。我国在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为了便于管理、统一安排,国家经常对瑶族有关组织发号施令,对瑶族一些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和批判。这必然会导致具有鲜明特色的瑶族法律文化难以维持。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虽然顾及到少数民族地区习俗和法律等特色的存在,但是中国的改革在整体上是自上而下强行推进进行的,因此,瑶族法律文化在这场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难以维系。
3、法律因素。瑶族的法律(这里是从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多属于习惯法。在习惯法没有得到国家认可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随着国家制定法的推行,瑶族习惯法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小。在秀山县大瑶山里一般以国家法作为权威,而本地的习惯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当然,相对于一些野蛮、落后的瑶族习惯法(并不是所以的瑶族习惯法都是如此)而言,国家法具有更为文明和进步的一面。但国家如果无视一些瑶族住居地区习惯法等一些法律规范,而一味制定和强制推行国家法对瑶族人民来说是不公正的。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国家法与瑶族习惯法之间越来越剧烈的冲突,直至瑶族法律文化的丧失。
4、社会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湘南及桂北一带瑶族的经济却还是非常落后。住居在此地的一些瑶民开始迁居到经济发达地区,并开始“汉化”。大量外出打工的民工给瑶族地区带来了新的思维、新的观念,瑶族习惯法对这些瑶民形同虚设,在他们看来无任何法律效力可言。此外,随着本地区瑶民的文化水平的提高,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到法院等国家机关去寻求法律救济的人数越来越多,以至瑶族习惯法的实用性下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