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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法律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研究——以湘南及桂北一带的瑶族为例

  石牌制度是在瑶族社会组织中,以地缘关系自发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组织机构,是较完善的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大瑶山的石牌制度产生于明代。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的序文写道:“明朝目下立昨(着)会律法,不准何人乱昨(作)横事”。 “会律法”就是瑶族石牌组织内的法律。据说瑶山龙军村的“石牌坪”是瑶族最早的石牌,它由两块形状大小相似的石头组成,其中有一块立着,另一块躺着。人们解释立着的石牌象征着真理,躺着的石牌则代表邪恶。后来,凡是遇到纠纷,人们便汇集“石牌坪”处理,瑶语叫“会石牌”。这就是最初的石牌组织。村里平日为人公道且能说会道,有胆有识的人就被请到“石牌坪”,调解大小纷争。而那些谙熟民族历史能记住过去社老排难解纷事例(即习惯法),并热心公益事者就自然成为这一组织的头人。有了组织和头人,人们就定下日期召开成立石牌组织的会议。与会者聚于村外平地,这时头人推出社老,让他对与会者“料今”,允许提出不同意见供与会者商讨,最后以默认或欢呼的形式通过。通过的“料令”即成为石牌组织内的法律(本文称为石牌律)。
  石牌律在瑶族内部有很多不同的称谓,如:“料令”、“律法”、“班律”、“律规”、“条规”等。石牌法律通过之后,或铭刻在石块上,(叫石牌石),或写在纸上(叫石牌纸),或列在木板上(叫石牌板),立在村旁路口以示民众共同遵循。石牌律的主要内容有:(一)保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凡因口舌、土田、地界、失物等纠纷、争端、诉讼,维护有功者得赏银,违者严惩。比如莫村石牌云:“因为世界则(测)变,当前三月中旬,在十二步山场失之香草。众等瑶总相仪(商议),转古时道光六年,被处处却(着)害假人命,而后立有条规,平安至今。”又如罗运等九村石牌规定:“第五廖,牛不得乱牵。第六廖,禾不得乱斩。第七廖,(仓)不得乱轿(撬)。第八廖,堰坝不得乱播(翻)。”(二)维护人身生命和私人财产安全。石牌律规定不得任意捉人,不能锁人(关人),不准诬陷好人等。如金秀沿河十村的“平免石牌”规定:“一立不论河(何)人有事经过老人,正(才)得锁人可也。一立不论河(何)人无事半路不得乱杀人命也……莫乱入山场愉香草。”(三)保护公平贸易及土地交易。“平免石牌”规定:“不论河(何)人见客买卖生意,不得乱昨(作)横事可也”,保护商人小贩入山与瑶民正常贸易是石牌众人之责任。此外,石牌条文中允许闲地产自由买卖,违者罚款。(四)有关违反石牌律的行为作出了处罚的规定。对触犯石牌律令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罚方式:罚款、没收财产、炮打、死刑、株连等。
  石牌律的内容十分广泛,触及到瑶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内容有着原始的民主性质,“石牌大过天”在金秀瑶山老幼皆知。在石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石牌法律不管地位如何,均按石牌规定处理。石牌律的实施对规范瑶族居民的行为、安定瑶族社会、促进瑶族生产的发展、维护瑶族团结和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历史的发展中,石牌制度受到封建王朝统治的影响,特别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以乡村保甲制度取代石牌制度,使得石牌制度逐渐衍变成阶级压迫的工具,石牌制度中的原始民主特性逐步消失。尽管如此,由于石牌制度在大瑶山瑶族社会中沿袭了几百年,使它具有的原始民主色彩的影响并没有完全从瑶族心目中消失。瑶族一直自觉地以石牌条规来约束自己,使大瑶山瑶族社会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秩序渗透着石牌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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