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淫秽性”的规范要素的认识
淫秽物品的“淫秽性”的认识错误,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是一个问题。如果认为是事实错误而阻却故意的话,被告人通常都会称其认为其贩卖的物品不具有淫秽性。如果认为是法律错误的话,又会让人觉得困惑:我们法律难道关注的是销售图书这种行为本身吗?显然不是。法律关注的是其销售带有淫秽性的图书这种行为。因此,“淫秽性”的认识只能属于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的认识,如发生认识错误,则属于事实错误,阻却故意,不构成只能由故意构成的淫秽物品犯罪。但是,何谓“淫秽性”,由谁来判断?如果一般人均认为被告人销售的物品是淫秽物品,但被告人由于是搞“艺术”的,因而不认为俗人所称的淫秽物品具有淫秽性,相反,认为其销售的是高雅的艺术品,这又怎么办?日本学者前田雅英关于这个问题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对于“虽然认识到一般人会认为是淫秽图画,但自己认为完全不是淫秽图画”的情况,有必要进行分析。(1)在行为人没有发觉图画的淫秽部分这样的场合,无论多么容易可以发觉,也不能给予故意非难。(2)即使发现了淫秽的图画,但认识到描绘的是其他现象时,也没有故意。(3)根据自己的审美意识,无论如何确信不是淫秽的,但如果认识到“这样的图画通常被认定为淫秽的”,则可以说存在陈列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既然作为
刑法问题的“非难”要素是以国民的一般规范意识为基础的,那么,具有这样的认识就足够了。[12] (P.365) 因此,只要被告人知道起贩卖的物品一般人可能认为是“黄色”的、有点“下流”的,即使自己并不这样认为,也不排除其贩卖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性。
(五)非法狩猎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在日本曾发生所谓的“狸.貉事件”和“貘玛.鼯鼠事件”。大审院在“貘玛.鼯鼠事件”上,认为将某地俗称“貘玛”之动物,认为系与禁猎动物“鼯鼠”不同之动物而猎捕者,系属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大判大十三.四.二十五刑集三卷第三六四页)。亦即,在本件上,被告于“鼯鼠”狩猎禁止期间,不知自己家乡俗称“貘玛”之动物系禁猎动物“鼯鼠”,而猎捕三只,此种情形,因为知道禁猎动物“鼯鼠”(即貘玛)为“貘玛”而予以猎捕,故丝毫不欠缺构成犯罪所必要事实之认识,只是不知该行为系违法而已,此乃“法律错误”。
日本大审院认为“狸.貉事件”属于事实错误,因而阻却故意,而“貘玛.鼯鼠事件”属于法律错误,因而不阻却故意。这种判决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但也有学者持批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为事实错误,因而两种判决相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为法律错误,因而两种判决相矛盾。还有虽同属事实错误但两种判决不矛盾和虽同属法律错误但两种判决不矛盾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应该都属事实错误,因此应阻却故意的成立。因为,被告人对禁猎法规并没有误解,误解的是其狩猎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