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通过设立行政处罚第三人制度可以对第三进行权利即时保护。虽然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开始关注对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但是保护的时间未免失之过晚。譬如此案中,等到把房屋拆除之后再去谈对王某某的财产保护未免过晚。总之,行政处罚第三人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关怀,其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有自身的权利要求和利益要求,只有其权利得到周全的保护,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得到健康发展,法律正义才能够实现。
三、行政处罚第三人的权利及本案的处理
从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处罚第三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设立的必要性。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我们一般只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忽视了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要在行政处罚中具体地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成为法定权利,最终实现他们的权利。
第一,参与权。行政处罚第三人参与权是公民参与权在
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所谓公民参与权,是指一国的公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行政处罚第三人参与权是指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处罚程序,目的在于维护自身权利和便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处理。中国法治传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法治传统的弊端已成为我们难以实现现代法治的主要根源。而在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当中,无论是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还是美国的正当法律原则,都包含着一种公民的参与机制,它们在行政程序法当中将民主参与权利作为其首要的立法目的,并以听政程序作为架构的中心或重点,认为听证是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法律的正义惟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所以,学者便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与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为尺度来衡量。
行政处罚法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既关注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也关注公民权利的具体实现的途径。因此,对于其权益受到行政处罚行为影响的第三人,法律保护其参与行政处罚程序的权利意义重大。从参与的方式来说,行政处罚第三人主要有第三人主动申请和行政机关通知其参与两种途径。(1)对于第三人申请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的,立案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准予其参与行政处罚程序。(2)行政机关通知参加的,应该做到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不管是哪种方式参见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都应该告知其参与所必需的与其利益有关的充分信息。第三人的参与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只有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后,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因此,参与权是第三人的首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