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学界对行政处罚第三人探讨比较少,但是对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以及行政第三人的问题讨论得较多。行政处罚第三人既与这些法律制度或理论中的第三人有一定联系,但是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我们在探讨行政处罚第三人前可以先对它们进行简单介绍,然后加以比较。这样可以更全面的认识行政处罚第三人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人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第三人的认识与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角度来理解行政相对人,那么行政第三的地位就比较明显。如果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理解,此时,行政相对人包含行政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地位就比较含糊。在探讨行政第三人时一般是从第一种观点中来讨论的,认为行政第三人是指除行政相对人之外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有行政活动可能或已经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借鉴以上对第三人界定的方法,并结合行政处罚的自身特点,对行政处罚第三人可作如下界定:行政处罚第三人是指除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和将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之外的,与行政处罚行为可能或已经具有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经申请或立案的行政机关通知而参与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第三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第三人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当然,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确已存在,也有可能没有存在。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某是否对该房屋有所有权,该市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与王某某有利害关系,这在行政处罚时并不清楚。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与该行政处罚行为有无利害关系时,我们可以把他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此外,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直接也可能是间接的。
第二,行政处罚第三人是行政处罚直接指向的对象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中,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等,只要具备了法人资格即可。这里要注意的是机关法人的身份以及能否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处罚。当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关系到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时,其当然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处罚程序。但是,当机关法人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时,能否成为第三人之的斟酌。从对第三人的法律界定和保护第三人利害以及合法行政而言,我们应当赋予权限争议中的机关法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处罚程序。机关法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的机关同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行政处罚行为,其中一个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处罚程序。二是越权纠纷中,被越权的机关法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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