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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初论

  公利体是市场秩序的创造者、维护者和稳定者,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必须对这些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使其名正言顺,以法律为依据,不畏强权,独立执法,为私利体的合法市场行为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并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经济法主体建设是比较落后的,无论在立法、组织制度、人员素质和独立性方面,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加强经济法主体制度建设,为私利体活动、公利体执法创造法制环境。 
  四、私利体 
  市场主体在不关涉公共利益时,并不成为经济法上与公利体相对应的私利体。而当市场主体行为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时,就成为了经济法上的私利体。私利体可能是公共利益的侵害者,比如滥用垄断势力的垄断者;私利体也可能是促进公共利益的,比如说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企业,这些私利体的行为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对推动整体经济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私利体的行为分析已经暗含于对公利体的分析中,因此,本文一下仅进行简要的概括。 
  基于私利体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可以将私利体分为具有正外部性的私利体和负外部性的私利体。由于假定私利体的行为以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直接目标,因此,私利体的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和损害往往不是那么直接可以判断的,对于私利体促进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界定必须限定在明显或可预见的范围内。法律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因此对于可能的争议点定义过分宽泛,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由于公利体和私利体存在的行为对应关系,本文基本上按照公利体的体系,对私利体进行对比研究。 
  破坏市场秩序的私利体 
  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时,就会铤而走险,不惜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能够在私法合法行为的掩盖下达到非法目的。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受到经济法调整的行为主要有: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害大量不确定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等等。这些行为都侵犯大量的不确定的市场主体,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经济法对此进行规制,对破坏市场秩序者进行一定形式的惩处。 
  竞争失败的私利体 
  竞争总是要出现胜负,竞争的失败者能够享受救济,以给他们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特别是在他们无过错而导致失败时,对他们进行保护,才能够使市场经济的价值——促进社会进步,更加充分的体现出来。经济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有利于创造一个竞争更加充分的市场,促进经济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宏观调控下的私利体 
  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一般采取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同时通过计划、统计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宏观调控下的私利体可以充分利用宏观调控所使用的手段,趋利避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促进区域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私利体可以加以利用;国家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可以考虑扩大信贷规模;个别政府机构对价格实施不合法的限制,可以提起诉讼;诸如此类的宏观调控下,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对策行为,并且有权要求政府实现其承诺,否则当属违法。 
  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私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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