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市场机制――最高立法者
自私有制确立以来,市场机制就一直在自发地起作用,马克思设想了共产主义制度,认为私有制是产生资本主义罪恶的根源,因之,在许多国家经济基础尚未达到马克思预想的程度推行公有制以后,市场机制在这些国家被几乎完全破坏,因此,在这些国家首先必须由最高立法者确立市场机制的地位,方可论及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因为市场机制是经济法存在的土壤。而对本国实行的经济基本制度,只有国家最高立法者有权通过立法决定。我国于1993年通过
宪法修正案将第
十五条修第一款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维持市场机制―纠正无序竞争、信息偏在―市场规制机构、制度维护者
经济法的目的是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因此,首先,必须注意到整个目的的中心词是市场,维护市场机制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如果经济法违背了市场目的,破坏了市场机制,那么经济法就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非市场机制下,比如计划经济,是无所谓经济法的存在的;战时的各种经济统制法是在战争的特殊时期暂时破坏市场机制,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稳定市场,而是为了维护其他的更高的国家利益,比如国家独立、领土完整等。
市场机制是自发产生的,但是自发的市场机制容易受到市场主体的破坏。市场中总是存在侥幸心理的私人希望通过某些不遵从市场规则的行为获取巨大的利益,这些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挑战,如果市场主体都不遵从市场规则,那么市场就会十分混乱,对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都带来极大的威胁。而对市场机制构成威胁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利润,形成强大的经济势力,甚至超经济势力。因此,维持市场机制必须反对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进行个案规制。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专业性越来越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信息掌握甚少,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商品信息,获得真实信息。
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主要有: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以及其他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维护市场机制的实体主要有:反垄断机构、公平交易局、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他们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调查、审查、起诉的等方式来维护市场机制。反垄断机构和公平交易局有些国家是同一个机构,因为有些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这几种行为在性质上非常接近,同一个机构有利于查清交叉行为问题。
维护市场机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反行政垄断。“我国现实存在的行政垄断主要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公司,企业差别待遇等形式。虽然它们在外部表现上千差万别,但概括观之,其无一不是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通过“审批”制度,“许可”制度,“优惠”措施,“保护”措施等行政手段,分割国家统一市场、设置行业进入壁垒、剥夺企业公平竞争机会,从而为本地区、本主管部门、乃至个人谋取利益。”[7]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必须获得立法、检察等国家权力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而且很多时候应当由他们出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