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干预市场的公利体,有其一般特征:
1、公益性。一般的公利体,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公共福利,而其行为也限定在为了公共目的的事业,否则,即属不合法。而由其他社会实体在特殊情况下转化而成的公利体,其在该特定情形下,所从事的事业具有公益性。
2、独立性。公利体仅服从公共利益,其行为不受任何机构的不当干预。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各种利益集团都会对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解释,因此,公共利益的判断必须纵观全局,从尽可能深广的角度来考察特定的利益冲突。公利体必须具有独立地位才能公正地判断利益冲突。
3、市场化。公利体作为维护市场制度的主体,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用市场行为调节市场。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准市场行为,比如强制信息披露、诉讼等。在经济法中,市场违反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也是具有鲜明的特征,具有经济性,比如,反垄断中的强制至ⅰU庑┲贫裙辜芏际沟镁梅芄磺鹩诖车姆刹棵拧!?/p>
4、程序性、公开性。公利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作为的,那么确保其行为的正当性自然是社会公众所必然要求的。为每种公利体设定合理的程序也是法治所应要求的,尤其对于公法人的行为。公共利益体现在大众福利的改进,虽然帕累托改进很难做到,但是,参考各方面的利益,确实需要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来保障。作为公共利益地守护者,本能地要求公开其行为,以期得到市场认同、支持,更好地实现干预的目的。
5、专业性。干预市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市场的把握必须十分到位,否则,不仅不能促进公共利益,反而会破坏市场秩序。现代的市场是分工明细的市场,对干预市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市场的专业人员,同时,出于公共福利的考虑,必须吸收不同专业的人士参与决策。以保证决策的可靠性。
市场主体在市场规则的约束下进行市场行为获取利益,是市场机制内在的要求,是市场存在的基础。在市场主体恰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市场活动时,经济法并不介入,市场主体此时并不成为经济法主体,而是一般的民事主体。经济法的产生就是要更好的维护市场机制,为私利体进行正当的市场活动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当公利体直接干预市场时,该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就成为了经济法主体,可以行使经济法上的对抗权利。由于个人私欲的无限性,在市场机制本事无法控制私欲的膨胀,并无法解决由此带来的各种破坏、恶意利用既有市场机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市场主体就成为了经济法主体,要受到公利体的干预,也是下面要讨论的经济法主体――私利体。
三、公利体
本节就是要通过对具体的市场失灵的表现的分析,得出市场所需要的干预行为,进而推导出干预市场的公利体。这种研究方法从实际需求出发,构架解决问题的方案,能够分析得比较全面,不受现行制度的制约,能够更好的评价现行制度的优劣。
一个理想的市场,需要所有的市场要素都充分发展并且配合完美,不存在市场失灵。当然,这样的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国家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都追求在本国内建立一个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为了这个目的,国家承担了个人所不能或者不力承担的创造市场环境、干预市场的责任。国家也适当的赋予市场主体一些相关的补充干预权利,以更好的实现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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