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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初论

  市场失灵对国家的经济秩序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市场失灵理论也是国家干预最好的理论支持。市场失灵已有的表现主要有:1、公共产品;2、外部效应;3、市场垄断;4、不完全的市场;5、信息偏在;6、分配不公;7、宏观经济失衡。[5]诸多市场失灵的存在,各类市场主体必然产生解决的需求,由于个人解决的非效率性,故而将解决市场失灵的担子交给了拥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这跟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完全契合的。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执行者的人性弱点,因此,必须以法律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以保证在政府能够干预市场的同时不破坏市场的基础制度,因为政府的盲目干预比市场的自发行为具有更大的破坏力。因此,在市场中,存在着提供公共品的实体和追求私利的实体,追求私利的实体是市场的基本主体,而提供公共品的实体则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很好调节时才出现的拯救市场的实体。因此,各种原有的市场主体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私利体,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组织结构严密与否,合法抑或非法,无所不包,在他们的行为关涉公共利益时,就成为了本文讨论的经济法上的私利体;而公利体则是在市场中为了公共利益而作为的实体,理论上是经济实力强大、人员专业,对所在的市场信息把握较全面的实体,但是不管公利体是干预哪个市场的,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概述 
  以上论述阐述了经济法主体产生的社会基础,也就是市场失灵。在市场划分十分纷繁的现代,作为公利体的种类也非常的多,而且其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提炼,以发展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根据进行市场行为的目的而进行的,以增进公共利益[6]为目的的是公利体,以获取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是私利体。此处最需要辩明的就是公利和私利的区别。尤其是在亚当斯密定义下的追逐私利的同时增进公共福利。公利和私利的划分并没有达到明确的程度,法律也可能并不给公利和私利下一个明晰的定义,而只能留给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来确定。因此,公利体和私利体的概念可以说是相对的,但是在具体案件的法律使用上仍然是可以区分的。 
  那么什么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呢?笔者认为,符合经济上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有利于建立、完善和维持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这种秩序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以最合理的个体和社会成本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福利。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市场主体往往只注重以最小的个体成本获得最大的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下是不可避免的。而个人为了追逐私利并不直接损坏他人利益时又是无可指责的,那么,国家的干预的理由就十分充分了,近代以来流行的国家理论所言国家的功能在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在市场化的国家,国民自然要求国家(政府)承担起干预市场、消除市场失灵、稳定经济的功能,有时干预的对象是市场本身,有时是具体的市场主体。同时,国家救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率的;社会利益的受损往往是众多社会个体受害的结果。所以,大量遭受同种侵害的人们结合产生一个集体来维护成员的某类权利,这类组织的行为在为自身目的的同时,产生了对社会福利的促进,而且这种组织常常做一些直接以增进公共福利为目的的行为,这些组织大有发展成为纯粹为促进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分担社会职能,服务社会。上面所言社会,我们只关涉经济方面。市场主体并非完全是“经济人”,有时候也会为了稳定市场做出一定的牺牲,而进行一些促进公益并不牟利甚至亏本的干预市场的公益行为,此时,市场主体也就成为了干预市场的公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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