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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初论

经济法主体初论


傅智文 王淇


【摘要】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已经比较丰富,本文将经济法定位于干预法[1],从影响市场整体经济的利益实体的行为入手,引入角色理论,依照它们的行为性质将实体区分为适用不同法律调整的不同角色。对各种实体的行为的目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对影响经济法的主体进行归类,得出经济法主体分为公利体和私利体两类,同时对具体的经济法主体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要地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 角色 公利体 私利体
【全文】
  一、导言 
  现在中国经济法理论界基本认同了经济法是关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或者称为协调、管理、规制的法律。对既有的经济法主体理论一般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或者类似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等等。本文以前人的研究为基础,对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实体进行行为分析,进行抽象研究希望能够形成系统的主体理论。 
  经济法主体本身这个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就有争议,我们引用理论较为成熟之民法作为平台进行分析以引入比较合理的经济法主体概念。江平教授主编的《民商法学》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不过基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民事主体一语也有相应的两种含义,其一,就特定的权利义务而言,是指该特定的权利义务的归属点;其二,就抽象的权利义务而言,是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者。”[2]梁慧星教授,分别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民事权利主体),亦作类似论述;另外,第四、五章以民事主体为章名。[3]在前辈胡长清所著《民法总论》中,没有民事主体的用法,而是使用私权主体,其意与后者相近。[4]两位在论述中都取抽象之法律资格为研究对象。因此,本文以抽象承担经济法权利义务之法律资格者为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由于社会实体从事各种不同的事务,同一个实体表现出来的社会角色就不同。比如石油储备局购入局长专车用的汽油,此时属于民事主体;石油储备局为了平抑物价,大量购入市场上的原油,进入储备,此时就属于经济法主体;当有人破坏国家石油储备法律,石油储备局对之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产生必须有十分明确的授权,而经济法中公利体的产生并不需要明确的授权,而是依据该实体的行为判断。国内许多经济法学者采取罗列式的方式描述经济法主体,并对其行为进行研究、取舍,从某个角度说也是采用了角色理论。但是,基本上没有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抽象,进而提出经济法主体范畴的理论。本文在进行经济法主体研究之前,必须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提炼。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研究又必须从经济法的社会基础说起。 
  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国家干预市场失灵,虽然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争议很大,但是在这点上达成了共识。一般所说市场失灵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情,本人并不同意,但并不影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研究。本人以为市场失灵始于私有制的确立,交易的存在,市场的出现;只是,近代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商业链条越来越长,导致了市场失灵表现十分剧烈,经济周期波幅急剧增大,近代以来的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市场失灵的理论。当然,由于我们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知之甚少,本文探讨以现代市场失灵理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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