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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

  
  但是,哈耶克强调说,当我们追问在某种具体情况下,这些普适原则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应该如何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这种环境变化包括比如说新技术的发明等,从这一追问,我们才算触及到“真正的问题”。在这里,哈耶克列举了如下各种各样问题:“财产权和合同的法律,公司和社团的法律……税收问题,及国际贸易问题”等(1948: 113),当然也包括那些涉及到“财产权延伸到诸如发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上的问题”(同上: 113.)。哈耶克认为,在所有这些领域,对于规则和制度的理性分析与设计,换句话说,宪政政治学是大有作为的。尤其是在上文简单探讨过的“公司监管”问题上,哈耶克强调,“有必要经过深思熟虑创造出特别的法律制度”,他指出,“我们不应只满足于听任市场在合同自由的普遍原则下发展出恰当的制度”(1967: 306)。
  
   结 论
  
  如本文开头所已指出的,法律秩序,或者更一般地说规则制度,与社会模式或那些规则下的行为的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一个中心论题,,也是宪政的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如哈耶克所指出(1969: 172),这一论题应该是一组学科,即德国学术体系中所称的Rechts- und Staatswissenschaften(法律与社会科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哈耶克曾指出,18世纪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David Hume and Adam Smith,既是法哲学家,也是经济秩序的研究者,他们关于法的概念与市场机制理论是密切相关的(1967: 136)。哈耶克认为,后来法与社会科学的分离,及此后学术训练的破碎,导致这样一种局面,就是再也没有人肯系统地研究这些不同学科曾所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1969: 173)。
  
  在回顾自己的学术发展历程时,哈耶克说,他所感兴趣的乃是社会协作之规则的功能,这引导他由技术经济学进而研究通常被视为哲学的各类问题(1967: 91),他认为自己的工作是重新系统地探究古典政治经济学所探讨之核心问题,他奉献了一种全新的“自由的哲学、法学和经济学之融合”(1960: 6)。哈耶克指出,为了推进我们对与规则和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这正是成熟的宪政政治学的根本所在,就需要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哲学等方面的专家,比之当今(1967: 92)更紧密的合作,
  
  在当代法学和各门社会科学训练高度专业化的背景下,哈耶克复兴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核心的关于规则秩序与之整体、系统研究的努力,为现代宪政政治经济学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范式,在这一领域,以哈耶克在《规则与秩序》中的一段话作为座右铭是再合适不过了:
  
  尽管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都在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某种适当的社会秩序的问题,但唯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有所成就。 (Hayek 197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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