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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

  
  谈及自己的进路,哈耶克“所强调的是改进我们的制度的积极使命”(1960: 5),他也批评“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这一使命,从而也就“一直没有发展出一套足够明晰的理论,解释如何改进法律框架以维系某种有效的市场秩序”(1978: 145)。尤其是在1939年发表的小册子《自由与经济制度》(Freedom and the Economic System),在为《通往奴役之路》(1972: xix)所撰写的《导言》中,及1947年为朝圣山学社筹备会议上的致辞(《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Free Enterprise and Competitive Order, 1948: l07.),哈耶克为宪政政策或Ordnungspolitik确立了很积极的角色,远比他晚期著作更积极。他指出,反对建构理性主义的社会计划观念,并不是反对社会中任何形式的理性计划。他指出,要为“构造一个普遍的和持久的理性规则框架”留有余地,如此我们就“可以‘计划’一种普适的规则体系,他将提供一个宪政框架,在此框架内,应该干些什么的决策则留给个人来决定”(1939: 88)。
  
  1970年代,哈耶克在评论当时正热闹的“国家计划”概念的争论时强调指出,“现代计划者及其反对者之间的争论,并不是争论我们是否应该在各种不同的可能的社会组织之间作出理智选择的问题”(1978: 234),矛头毋宁是指向建构理性主义者,他们“声称,在获取事实的所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正确的安排,获得一个可欲的社会秩序”(1967: 88)。对于这种想法,哈耶克视之为致命的自负,不过另一方面,毫无疑问,在哈耶克看来,我们不仅能够,而且应该努力通过改进我们借以个别地和共同地追求我们利益和目标之规则框架和制度,来“获致一可欲的社会秩序”。根据哈耶克的思想,“为试验和改良留有充足空间的稳定的法律框架,能够使一个自由社会更有效地运转”,他又说,“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要确定,我们已经知道了最完善的安排或制度”(1960: 231)。在哈耶克看来,在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对于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最可欲和最有效的规则体系的问题,比如应该为财产权利划定什么样的范围和限度的问题,并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哈耶克怀疑,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古典自由主义招来不少怨恨的原因。在1947年朝圣山学社致辞中,哈耶克明显是欲修正此一不足,他强调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应该研究宪政政治学,以致力于改进“法律框架”(1948: 110)。哈耶克说,市场欲有效运转,必然要求防止强暴和欺骗,保障某些权利,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他也补充说,传统的探讨不尽如人意之处就在于,它似乎认为,确认财产权和合同自由原则,这样一些问题已然得到解决了,好象只要有了一部财产和合同法律,它就是终极和最恰当的形式了。(Hayek 1948: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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