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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

  
  个人的心智不足以充分理解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全部细节,[……]正是我们的理性的这种缺陷……迫使我们必须遵守抽象的规则;进一步看,任何单个个人心智都不可能创造出最合适的抽象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乃是从社会成长过程中演进而来的,包含着无数试错经验,远远超出个人心智之所能习得。(Hayek 1967: 88)
  
  换句话说,哈耶克关注的“知识问题”有两个维度,其一是运用分散在生活于同一时代无数个人中之分立的知识这一横向问题,其二是受惠于先辈的经验这一跨时间的纵向的问题。关于知识运用问题之跨时间维度,哈耶克发展出了一种文化演进理论。应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理论并不意味着忽视批判的理性分析和对规则的有意识改革之可能效用。哈耶克曾明确表示,演进论的观点,并不会减弱我们对于“某些规则的特殊兴趣,,由于我们可以有意识地修改之,因而它们成为我们可影响作为结果的秩序之重要手段,此种规则即法律规则”(1973: 45),而对下面一个事实,哈耶克也曾深表遗憾,就是,个人行为的规则是否可以被有意识地和按对我们有利的原则进行改进,同样,个人行为的规则在诸如立法之类的有意识的集体决策的干预或没有这种干预的情况下,能否逐渐演进,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问题,却很少有人作系统的研究”(1967: 72)。
  
   宪政政治学的任务
  
  哈耶克并没有否定理性分析和有意识地改革我们从中进行裁决的规则框架,他强调文化演进是要提醒我们提防两件事,而理性主义的热情常常会使我们忘记这两件事:其一,我们应该谦逊地和谨慎地对待流传下来的传统,因为他们蕴涵着无数经验,发挥出我们并不一定意识得到的有益作用。其二,我们应该谨记,改进规则框架,不要指望理性地重构整个结构,而应推进那种试验性的、零碎的变革。哈耶克论证道:
  
  由于任何现有的行为规则体系都是建立在我们只能部分地了解的经验基础上的,……我们不能期望透过全新的重构而改进它。如果从传统规则中流传下来的经验如果已不敷使用,那么对于特定规则的所有批评和改进的努力,也必须在一个给定的价值框架内进行,唯有如此,其批评和改进才会被接受而毋须正当性的证明。(Hayek 1976: 24)
  
  从这一意义上说,鼓吹“敬畏传统”(1960: 63),如哈耶克解释的,并不意味着,“把所有传统视若神明永远维持,不能进行任何批判,而只是表明,对于传统的某一后果的批判之依据,其实常常只是我们所未质疑或不想质疑之传统的其他产物。”(1976: 25)
  
  哈耶克又说,一旦我们谨记这些观点,“我们就必须经常反思我们的规则,并时刻准备质疑任一单个的规则”(1979: 167),“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改进我们的制度” (1960: 63)。哈耶克的进路并非为了体谅理性和有意识宪政政策,而是为其安排了系统的职责。在哈耶克看来,经济学所关注的应该是宪政分析,即,对各种规则体系中的综合运作特性进行比较研究,而不是局促于特定政策的具体效果上。通过提供各种供选择的规则体系所可能产生的行为模式之综合性特性的比较性分析结论,宪政经济学可为宪政政治学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根据哈耶克的看法,唯有依靠这样的宪政政策,我们才可能“努力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也即我们更愿意生活于其中”(197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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