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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

  
  在讨论“人们所服从的规则与作为某种结果被型塑的秩序”(1967:112)的关系时,哈耶克本人主要关注的乃是自发秩序,那种完全立基于普适的行为规则的秩序。不过很显然,不同的规则如何影响作为结果之行为的秩序的讨论,也适用于组织类型的秩序,也就是那种建立在规则与命令二者基础上的秩序。实际上,哈耶克关于“两种秩序”和“两种规则”之间的关系的论述,尤其是他关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失误的论述,表明了这样的分析可以普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结构。
  
  哈耶克指出,可以通过普通游戏活动的类推,来说明规则影响自发社会秩序的途径,及规则的性质影响作为结果之行为的规则的性质。他指出,导致自发秩序形成的规则,与玩游戏中所看到的规则有很多相同之处……游戏需要一套明晰的程序规范,而每位玩家则遵从共同的规则去追求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的目标,从而导致整体秩序。(Hayek 1988:154)
  
  正式利用这种游戏和自发秩序之间的这种类似之处进行类推,哈耶克把市场秩序描述为catallaxy游戏,交换游戏。
  
  在普通的游戏中,我们不仅可以明晰地区分出游戏的规则与在这些规则下行为之模式,我们也可以系统地分析,在不同的规则体系下,或规则发生变化后,所造成的行为秩序的差异和变化,我们还可以系统地比较,对于所关涉的人来说,何种规则体系是可欲的,不同的规则所产生的行为秩序,何种是可欲的。这种分析性观察,不仅适用于市场上的“经济游戏”及其他类型的自发秩序,也适用于被分成私立的和公共的组织等社会体制。
  
  哈耶克认为,在普通游戏和各种社会协作制度中,“游戏规则”的特质——与相应的外部环境下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一道,将决定回出现哪种行为的秩序,及这种秩序的性质为何(1967: 71)。因此,“适当的规则”是市场的自发秩序得以顺利运转的先决条件,哈耶克指出,18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根据哈耶克的理解,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就是,社会理论和社会政策所一直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何种行为规则将产生某一社会秩序,某一特定的规则将产生何种秩序”(1973: 44)。
  
  在探讨我们如何知道或找到有益的或适当的规则问题时,哈耶克采用的论证正是他对规则的作用的解释(参看第一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不可避免的无知”使我们的理性不能够“掌握关于复杂现实的所有细节”,这一点使我们不得不依赖规则行事,更使我们必须大量地依赖不用怀疑的传统规则,而不必企图作出理性的选择,或去构建某种指导我们行动的规则体系。哈耶克提醒我们说,这一论证已为休谟所阐述过,他曾论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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