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反,政府的限定性规则关涉的是,国家作为组织可以干什么,而并不管它作为一组织如何运作。他们划定政府权力的界限。他们确定和限制由国家控制的社会资源共享的范围,他们约束国家透过其政府机构所能实施之决策和行为的范围和种类。制定此一限定性规则的最明显的理由,当然乃是为了解决是第一代理(the principal-agent)或者说列维坦难题,也就是说,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他们实际掌握政府权力的人滥用他们的权力。此一问题,是我们鼓吹宪政政府理念的首要理由。不过,导致哈耶克关注这些限定性规则的,还有更深一层——或者很少人注意的——理由。同样的原因(如上所述)使得单个个人会明智地服从那些一般地说,适用于集体行为、尤其是国家和政府这一类组织的规则。基于此,规则对于单个个体多个连续性的决策和行为必须是前后一致的,而为了防止给连续性决策造成前后不一和不可欲的总体后果,规则就必须——甚至更重要的是——能够指导一群个体所做的决策。说“甚至更重要的”,乃是因为,在集体决策,特别是在多数投票决策过程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个个人作为决策者所具有的“天然的一致性”和跨时间的同一性(Hayek 1960: 110,111;1979: 7, 18,19)。
如哈耶克指出的,关于政府的组织性规则和限定性规则,与关于政府的两种理念,即自由主义和民主有关联,它们尽管在历史上是相互纠缠在一起,但也应该当作不同问题分开进行分析。民主思想主要关心的是政府的组织性规则,而自由主义思想主要关心的是政府的限定性规则。前者要问的是谁在控制政府权力,而后者要问的是政府权力如何能被有效地限制和约束——就是要使政府控制的权力分立和独立。哈耶克说,现代主流民主政府在宪政上的失误,症结就在于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问题。哈耶克说(1979: 128),17和18世纪宪政主义者的伟大目标就是“竭力牵制政府的权力”,而当人们错误地相信,只要权力的行使都处在民主控制下,就足以防范权力自身的扩张,把先贤的教诲抛却脑后了。由于这一“悲剧性幻觉”,用上面的区分说,构建现代民主政权的注意力就都集中在政府的组织性规则上,而忽视了设计限制政府权力的规则,其结果,哈耶克说,就是放任这些政权,最后没有人对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觉得满意。 因此,哈耶克断言,欲改正现代民主制在宪政方面的错误不足,亟需复兴宪政主义者的理念,即“政府所运用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处于严密规则的限定下,以使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了一已之目的而改变或取消这些规则(1979: l29)。
规则的秩序与行为的秩序
与上述规则的作用论题同样居于哈耶克思想体系核心地位的重要论题,是个人行为的规则与行为的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哈耶克曾特意指出,我们必须区分我们所说的社会秩序的两个不同方面,或者说不同层面,也即是“那些规范某一群体中单个成员行为的规则体系,和作为整体的群体在此一规则体系下所出现之行为的秩序或模式”(1967: 66)。在哈耶克看来,仔细地区分规则的秩序和行为的秩序(1973: 98),是我们理解规则如何影响社会秩序之形成,及所采用的规则的不同或变化将如何影响行为的秩序或模式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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