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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早期比较重要的学说是由英国哲学家霍布斯首次提出,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予以发展的利益说。霍布斯指出:“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5]洛克也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6]这一学说把税收的本质看作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从而将商品交换的法则引入了财政税收理论,奠定了近现代财政税收理论的基础,其影响力一直延续到今天。 
  目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新利益说,这一学说也可称为“税收价格论”。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作为国家(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国家(政府)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7] 
  法律经济学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一种有效的财政税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8]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证明了税收本质上的“价格”属性。 
  公共选择学派也认为,“从某种宽泛而有用的概念意义上讲,捐税也是一种由个人或个人团体为以集体方式提供的公共劳务所支付的‘价格’ ”。[9] 
   “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 
  如果说在边际效用价值论产生以前,对税收的价格是一种感性认识的话,那么,当把边际效用价值论引入这一理论讨论中之后,税收的价格属性就具有了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支持。萨克斯认为,在税赋方面,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价值评价,依国家对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缴纳全部的货币等值。从经济上讲,大于这个货币等值就不能成为任何公民的纳税义务,而这个等值是按个人的主观边际效用评价得出来的。[10] 
  此外,公共选择学派进一步论证了税收价格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方式。他们把市场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财政领域,试图在政府征税决策和社会、个人选择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由于公共产品的特点,以及可能出现的“搭便车”问题,用市场选择解决公共产品的生产均衡,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是无效的,只有通过公共选择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他们指出,并不是说个人仅仅或主要是以选举过程中的投票人的角色进行集体选择;个人通过他所从属的专业组织,通过他所支持的刊物,通过雇佣他的公共和私人机构,来对公共选择产生影响。集体结果产生于许多不同身份的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这种结果并不独立于个人的活动或同个人的活动相分离,即使个人几乎没有意识到他在为社会进行选择。然而,在进行分析时则应穿过这层迷雾,假想个人是在作具体的选择,并考虑个人的成本和利益计算,把这当作分析的起点是必要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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