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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

  三、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
  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诗人言道,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何况二十年乎。但是,在这近二十年的风风雨雨之中,即使是感觉再迟纯的人也能体味到改革开放对中国社会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这种冲击和影响所造就的变化与进步。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各门学科都对这种变化与进步从本门学科所特有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开掘。那么,这种变化与进步的法律意义又何在呢?法学又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变化与进步呢?这方面所作的探讨似乎又少之又少。
  毫无疑问,改革中一个最为明显的现象是:法律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这一点,无论是从立法的数量,还是从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都能使人们感觉得到。但是,法律为什么会受到人们如此重视呢?我们是否给予法律的重视达到了其应有的程度呢?对于研习法律的人们来说,绝不应为法律似乎受到重视而沾沾自喜。因为,这里似乎有两个问题必须判明:其一,法律是否真正受到重视。世间的事物常常是这样,一件事物的本质可能被一些表面假像所掩盖。法律是否受到重视也许就是属于此类,它的被重视很可能是人们得到的一种虚幻假像。其二,我们所重视的到底是何种法律。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曾经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托马斯. 阿奎那曾说:法律是神意的体现,德国学者耶林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希特勒为推行其迫害犹太人的政策而曾颁布过“反犹法”,不一而足。法律受到重视并不一定就是人世的福音,这里牵涉到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我们到底重视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专横的法,还是正义的法;强制性的法,还是自治型的法。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和选择,因此,在世纪性社会结构变迁面前,我们就不能不理性地加以选择。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一向被归于淡漠之列。殊不知,法律意识淡漠并不是中国人的过错,而是社会结构使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作为至尊学说的儒家思想就是排除法律的。而儒家学说之所以被尊奉为正统,正是因为它更有利于维护封建的社会结构。可以说,儒家学说和社会结构互为表里。新中国的历史也并未使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发达起来。因为新中国所建立的社会结构是漠视法律的。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有限。它是国家的工具,是强制性建立一定秩序的手段。法律意味着强制、服从,普罗民众自然难以对其产生亲切之感。因此,解开法律意识淡漠之谜,还必须到社会结构中去寻找。
  当然,如同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必然带来新的思维方式一样,法学本身也面临着变革。如果我们仍然沿用旧社会结构的法律话语来分析这场变革及其蕴涵,无疑是削足适履。其实,法学有自己独特的观察问题的视角,也有自己独特的话语和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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