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原则,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人不得不做出的,是
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即使是合理使用这样在过去一个很不起眼的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同样蕴涵着丰厚的法理。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至少不会是无益的,而且就目前现状来看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利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则制定适宜的著作权战略来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发展,已成为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已关系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合理使用制度的变迁史启迪我们,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应该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和理解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的一条基本线索,而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是这条基本线索的灵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也应遵循这条基本的线索,与时俱进,为建立和谐网络发挥其指导性的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注释】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04级法学本科生
见厦门大学法学院·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参见厦门大学法学院·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参见《MP3版权隐患爆发 七大唱片公司向百度索赔167万》,载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www.cnipr.com/zgbq/bqdt/t20050928_54368.htm
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