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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新型侵权问题研究

  回到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网络环境下链接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我们应分析其设链接者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否缩小或损害了被链接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由上可知,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相对降低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利益,致使利益的天平发生了相对的倾斜。因此我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适当扩大被链者的权利或限制设链者的权利,是否能增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类似“被链接许可权”和“被链接补偿权”这样的新权利,以防止作者辛勤劳动的著作权作品被其他网站擅自使用,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的过渡使用。这样既平衡了被链者和设链者的利益,同时也使公众在网络上能更容易的接触到作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达到了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
  同样,对于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合理使用的判定,我们应分析文件的交换与资源共享的行为是否损害或缩小了著作权人的利益。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变为了一个巨大的局域网,人们因此可以不用在意彼此的身份进行信息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然而著作权人们却因此而感到恐慌,因为其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大型的局域网里,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MP3和影视作品便是很好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网络上每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了不同作品的使用权,那么所有的互联网用户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作品。通过不断的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极大的打击了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著作权人封闭自己的作品,致使文化传播终止,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一次穷竭,而这种文件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与现实生活中音像制品的出租十分相似)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现行法律对音像作品出租的规定,并根据网络自身的特点,来指导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的立法。但如果我们一味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忽略大众对文化作品需求扩大的现实,让著作权成为作者的“摇钱树”。那么它将带来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严历打击,其结果必然是大量使用法律的强制力量,带来巨大的著作权保护成本,其高昂的成本也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缩水,最终也必然迫使著作权人放弃对其作品的保护来获取相应的利益。所以,我认为著作权人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和资源共享的作品享有“作品流通交换获利权”和“资源共享补偿权”。当然这项新权利的行使则有赖于电信部门的支持,因为电信部门拥有其用户信息文件数据传输中相关信息上传和下载的资料,著作权人可以依此来获取相应的补偿,同时付给电信部门适当的回报。但如果著作权人明确指明限制其作品流通的,则按照侵权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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