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敖晓波:《江苏琼花隐瞒问题投资》,载2004年7月12日《京华时报》。
参见《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载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2001年11月1日。
叶展:《三问江苏琼花保荐人》,载2004年7月14日《上海证券报》A2版。
参见《中国证监会对江苏琼花进行立案稽查》,载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2004年7月20日。
例如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四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
冯果:《
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第
11条。
叶林:《
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第
10条。
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50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何晓鹤、王胜忠:《通道制弊端凸显,监管层再推保荐人制》,载2003年7月7日《经济观察报》。
冯果:《
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例如在2004年11月曝光的“王小石事件”中,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的王小石,在借调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工作期间,在某公司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参与公关、介绍收受贿赂72万余元。参见2004年11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1月28日《江南时报》第6版相关报道;另参见郭闻:《王小石案:收受72万元的无罪辩护》,载《法人》2005年第12期。
姚小义、粟山:《保荐人制度比较研究》,载《投资研究》2004年第8期。
金晓斌主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参见《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6.12条-6.18条。
姚小义、粟山:《保荐人制度比较研究》,载《投资研究》2004年第8期。
参见香港证监会、香港交易所:《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总结》,载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_c.htm)。
参见《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6.14条。
参见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
9、
10、
11条。
金晓斌主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122页,第126页,第131-135页。
参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03、3.04条。
参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02条。
参见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文件》,载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网站(http://www.hkgem.com/research/tc_consult-200305.pdf),最后访问日期2005年2月23日。
参见香港交易所:《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香港交易所简报会》(2004年12月7日、8日、13日),载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listing/suppmat/Sponsors-Ext%20Bri-Chi.ppt),最后访问日期2005年2月23日。
2000年3月6日,香港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联交所上市。香港交易所作为一个以收取上市费来盈利的商业机构,让更多的公司上市对其有明显的利益,因此香港交易所继续担当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合规顾问是指为香港交易所接纳,并根据适用法例持牌或注册、可就企业融资事宜提供意见,及根据《上市规则》获委任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参见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3A.0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01条。
参见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2A.10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67条。
金晓斌:《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参见美国《1933年
证券法》第11节b(3)。
参见美国《1933年
证券法》第12节。
参见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
2、
4、
5条。
参见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65-68条。
李巧宁:《承销市场演绎新格局》,载 2005年1月4日《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