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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判断标准与行为规则

  由于一致行动一方面在公司运作和证券交易中具有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也可能有损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侵犯公司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法律对一致行动进行规范,使其在不损害公平公正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三、制度检视:现行立法的缺失
  (一)立法整理
  一般认为,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最早涉及到上市公司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参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专家和学术界一般都认为这两个条文中的“间接持有”就是一致行动。[9] 在前述“宝延风波”案中,中国证监会正是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关于“间接持有”的规定,将宝安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公司,由于三家企业合并持有“延中实业”股票已经超过5%却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对宝安公司作出了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是,“间接持有”的概念远远不能包含“一致行动”所蕴含的内容,也无法明确地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和一致行动方式。“间接持有”概念表明,在投资者自己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额未达到百分之五,但其与关联企业合并持有的股份总额达到百分之五时,也负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然而,对数个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如果他们合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时,法律是否也强制他们披露该情事?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来看,这一点没有得到明确。同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规定了法人间接持有,而将自然人、其他团体排除在外,范围明显过窄。
  1998年12月,我国《证券法》颁布,然而遗憾的是1998年《证券法》对一致行动只字未提。1998年《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见,我国1998年《证券法》甚至连《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的“间接持有”概念都没有采用,根据1998年《证券法》第79条,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里的投资者应该是指单个股东,不涉及多数股东,因此我国1998年《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不包括一致行动人。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我国1998年《证券法》涉及到一致行动人,只是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10] 此种说法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我们可以从“裕兴”与“方正科技”的股权之争一案中得到佐证。“裕兴”等六企业是在持股超限76万余股的情况下才进行公告,显然有操纵市场之嫌,但是由于根据我国1998年《证券法》无法认定这六家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的身份,故“裕兴”等六企业本有操纵市场之嫌的一致行动不仅没有遭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反而赚得了“方正科技”股东大会10送10分配方案的通过。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人不断暴露出操纵市场、损害公众投资者的问题,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中的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0条也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上述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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