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典型判例研究
在无相关立法可供依照的情况下,我国关于搜索引擎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可谓百家争鸣、风云变幻。我们从此类案件中选取了较为典型而引起广泛关注的三起判例加以研究,它们分别是:作家叶延滨诉搜狐、新浪网络侵权案;正东唱片诉音乐极限网侵权案以及东升音乐诉百度音乐侵权案。
1、叶延滨诉搜狐、新浪网络侵权案
该案被称为“中国搜索引擎第一案”。在该案中原告叶延滨称,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一书,被多来米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全文进行了登载,并由搜狐网站、新浪网站给予了链接。叶延滨据此认为搜狐、新浪两家网站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于2001年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两家网站分别推上了被告席。
负责审理的两家法院均认为,被告设立搜索引擎,并没有将原告的作品直接上载到互联网上,而只是生成临时链接,并且这种链接在被告的服务器上并未生成作品的复制件,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被告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两起诉讼均以原告叶延滨的败诉收场。
2、正东唱片诉音乐极限网侵权案
2004年,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发现,通过音乐极限网站CHINAMP3可以下载到由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且未授权任何人于互联网上使用的35首歌曲。用户只要登陆该网站,逐一点击“港台专区”、“歌手列表”、“歌手姓名”、“专辑列表”、“专辑名称”、“歌曲名称”栏目,即可连接音乐极限网事先搜索、选定并编排整理的被链接网站,并实现对这些歌曲的下载。据此,正东唱片认为音乐极限网严重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于2004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提供链路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层次的链接。被告作为商业性音乐网站,疏于对被链接网站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35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审理上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对所链接的录音制品的合法性负有注意义务,但被告放任自己的行为,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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