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款,无过错的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得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及时消除侵权链接即可避免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这又被称为“警告+移除”规则。避风港规则被许多国家加以借鉴和采纳,如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其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就采用了这样的过错责任原则。4
三、 中国目前的搜索引擎责任机制
(一)立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我国的
著作权法并未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做具体规定,目前对于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有些学者据此认为,该条款即是对DMCA中避风港规则的具体表述,是将其引入中国版权法体系的证据。6 但细看条款我们不难发现,该条针对的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ICP;而从DMCA512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对象乃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ISP。因此《解释》里貌似相同的条文并不能看作是对于避风港规则的引进。
而今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7 (以下简称办法),虽然明确规定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8 ,将规制对象直指服务提供者ISP,并规定若无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9 但作为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它只能作为行政机关的行事规则和行政保护的范围,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民事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今年六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并将于明年出台正式的条例。草案中规定,网络内容的搜索服务商在不知道其存储的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的情况下,不因存储侵权或者违法网络内容而承担赔偿责任。10 并规定了权利人在发现侵权或者违法网络内容后可以向搜索服务商发送通知要求移除该内容、搜索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移除该内容。11 这些规定无疑正是“通知+移除”原则的具体体现,可以看作是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移植。可以期待,明年条例的正式颁布将对一直以来困扰业界的搜索引擎侵权纠纷的处理提供积极的引导,但作为行政法规,虽然其法律位阶比上文提到的《解释》要高,但仍然无法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正式依据,相关法律的增补完善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