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其次,应创建多元的管理层收购融资机制。主要有:(1)利用信托公司,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 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运用信托机制解决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已经成为可能。由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为收购方提供资金。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用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其自有资金的运用也一样十分灵活, 可以为管理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2)利用私募基金。我国民间存在着大量私募基金,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保证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化,合理引导,成立一些专项的管理层收购基金,使其发挥积极作用。(3)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开发一些新品种,比如高风险高收益的所谓垃圾债券。(4)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养老基金、保险金等资金的介入,放宽其运用方式,允许其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
  3.关于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
  首先,为防止收购前管理层隐藏利润扩大帐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防止在收购中管理层贿赂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防止收购后管理层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在具体立法上,建议不仅要扩大披露信息的范围,如要求管理层提供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收购资金的来源等信息,还要加大惩罚力度。虽然《证券法》规定对披露虚假信息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30万到6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但这个数目对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无疑是九牛一毛。事实上,处罚数额的偏小客观上鼓励了违规,更恶劣的情况是,即使开出罚款单,也收不到罚款,违规获利早已被转移了。为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违规成本,建议立法采用对违规数额处以三至五倍罚款的惩罚手段,唯有这样才能增加法律威慑力,使违规者不敢以身试法。
  其次,积极引进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因此由他来审理和监督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发挥其经营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应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经营信息,上市公司是否适合管理层收购,应由独立董事在取得相关专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再次,在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与资金来源上,如属于自有资金或自有资产,应详细披露其取得的合法性,并由相关专业中介结构出具专项意见;如属融资取得管理层股份,因涉及到管理层持股的稳定性,应当着重对还款计划的合法性、妥当性作出说明,同时要求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关于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的监管
  由于我国目前实施的管理层收购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协议以远远低于正常市价的价格购买国有股,低价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商机,因而只要管理层一转手就可以获得极大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管理层如果不愿继续背负沉重的债务,不愿为公司长久服务,他们完全可以以离职方式转让股权获取短期收益,或者在收购完成后将壳公司转卖以套取暴利。为防止管理层的这些短期行为,保证壳公司的正常长远的发展,保证不偏离国有企业原有资产盘活的目的,法律必须对管理层及壳公司的年限问题作出一定的限制。为此,法律可以限定管理层必须在中国境内居住十年以上,并在壳公司及被收购公司中任职最低五年以上,且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票,离职后转让股票也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督;规定在收购策划中壳公司应最低保留十年以上的远期规划,并明确管理层在五年或十年内的还款计划等,同时证监会应对管理层的还款情况予以监督。[36]
【注释】  片庭浩久:《管理层收购》,张碧清译,中信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王培荣、梁扬子:《经营管理层收购与持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林海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实证研究——兼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载《经济学家》2005年第1期。
王阳、李斌等:《从员工持股到管理者收购》,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王阳、李斌等:《从员工持股到管理者收购》,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张绪军、饶峻伟:《“管理层收购”问题及对策》,载《管理科学文摘》2005年第2期。
罗文志、董寒冰:《上市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Mike Wright, Entrepreneural Growth Through Privatization :The Upside of Management Buyout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0.
Adolf A. Berle, and Gard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91, p.25.
Michael C. Jensen, and William H. Meck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 (No.4, October 1976):p.305-360.
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重武译,王铁生校,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87-488页。
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兼与张维迎博士商榷》,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林海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实证研究——兼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载《经济学家》2005年第1期。
Abbie Smith, Corporate Owership Structre and Performance: The Case of Management Buyout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0,27(9):p.143-164.
Susan Chaplinsky et al, Employee Buyouts: Causes,Structure, and Consequence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8,48(3):p.283-332.
S. Kaplan, The Effects of Management Buyouts on Operating and Valu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9,24:p.217-254.
Deangelo, and Edward Rice, Going Private: Minority Freezeout and Stockholder Wealth,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4,27(2):p.367-401.
G. L. Hite, and M. R. Vetsuypens, Management Buyouts of Divisions and Shareholder Wealth, Journal of Finance, 1989,44:p.953-97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