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公司法》一些条文也间接涉及到管理层收购:如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至于国有参股或控股公司以及非国有公司资产转让的程序,《
公司法》的规定比较模糊,《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并未明确资产转让的审批权归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2.《
证券法》的规定
我国1998年《
证券法》和2005年《
证券法》均对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和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规定应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根据《
证券法》,收购人不论是外部人还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均有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除非管理层与大股东之间达成默契,否则,管理层必须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得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前大股东的股权一般是不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上市公司管理层比较容易以较低的价格与大股东达成收购协议。如果仅参考管理层与大股东达成的收购协议的价格,确定管理层要约收购中小股东的价格,将会造成对中小股东不公平的待遇。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提到管理层收购这一概念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个针对管理层收购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7条规定:“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这一规定无疑将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严格限制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之外,这使得目前我国已发生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的披露一直非常谨慎。该办法还针对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的双向利益追求,加重了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根据该办法第15条和第31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有义务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就有关管理层收购事宜提供专业的独立咨询意见,同时独立董事还必须就管理层收购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及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影响进行独立的评估,而且独立董事必须保证其作出的平价具有客观性,以确保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中,并未将管理层收购作为一个特殊的收购加以特别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实际上,不能排除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达到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而故意造成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对管理层收购中可能面临的要约收购义务作出特别规定,并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前进行全面的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对造成上市公司的原因作出分析,对于应对上市亏损承担责任的高管人员,在其参与管理层收购时,对由其原因造成的上市公司亏损应计入其收购的成本。
4.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为了实现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中国证监会在发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同时,还配套制定了《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对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点、内容和格式,强化了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以防范股权转让中的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实现对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更要求独立董事除对于独立意见签字,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除了普遍规定外,对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更加成为监管重点。管理层在实施收购行为时,必须对其收购的资金的来源进行彻底的披露。这一立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阻止管理层利用控制上市公司为其进行的收购提供资金,从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但这一规定也产生一个突出问题,在我国目前金融产品较为匮乏,没有形成私有财产原始积累,风险投资又没有良好的获利及退出机制的情况下,管理层难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收购企业所必须的资金。同时,许多上市公司在发起设立前资产增值实际上都与管理层个人努力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管理层的这种个人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资本的认可,或者说没有被量化为管理层的个人资产。这就使得管理层认为本应属于其个人的资产,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原因而被上市公司占用。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管理层就会利用更加隐蔽的手段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并用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这些资产的数量可能远远大于管理层应当得到的资产数量。[32]
5.管理层收购国有股的特别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的活动。主要有:(1)国有企业财产及处置权方面的法规,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如《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方面的法规,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4)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规,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如《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