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不同
管理层收购在西方的出现,是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管理层和银行家也相信这些企业在退出集团后仍会赢利,企业经营者和投资银行家联手,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而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形成的背景,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立者及其团队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明晰产权,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身份;或者是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在企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性贡献并保持企业持续发展,把国有股权通过管理层收购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
2.目的不同
西方国家的管理层收购是企业进行重整或者反收购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往往发生在上市公司和大型集团公司,目的在于:一是回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帮助公司“退市”,消除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成本;二是帮助多种经营集团剥离或退出某些边缘业务,以便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三是防御敌意收购;四是帮助某些公营部门进行私有化改造。而从我国已经开展的管理层收购实践来看,我国管理层收购有两股热潮,一是收购上市公司中非流通的国有股权;一是收购地方国有企业的产权。可见我国管理层收购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同时也包括众多国有中小型企业,目的在于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3.方式不同
西方的管理层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选择,它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是资本逐利的必然结果。由于管理层收购本质上是一种商事行为,因此西方各国普遍强调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尽管西方各国尚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专门的立法,但它们或通过完善
公司法、
证券法,或通过判例法已建立了一系列与管理层收购相配套的法律规则。而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是对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更多地侧重行政手段而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管理层收购,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中国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往往演变成公司管理层瓜分公司资产(尤其是其中的国有资产)的盛宴。正因如此。2003年3月,财政部在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2003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指出:“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三、规制起点:法律问题与规则整理
(一)管理层收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收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管理层收购的主体一般是目标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收购前,管理层一般都是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新公司中来自于管理层的自有资金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占10%—20%,大部分需要银行的贷款。新公司纯粹为收购而设立,所以国外又称谓为壳公司,我国法律是否允许这样的公司存在,没有规定;而根据我国1993年《
公司法》第
1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显然这样的“壳”公司在我国的存在是有法律障碍的,从我国已发生的几个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这是和1993年《
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的。2005年新《
公司法》大大放松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为设立壳公司完成管理层收购创造了条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些以管理层和职工共同收购的案例多采用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例如四通的MBO,这是因为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采用职工持股会来代员工持股,可以避免与这条法律规定相冲突。但是,职工持股会的做法在法律上也是存在疑问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信托法人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的性质界定为社会团体法人。而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的商事活动,而管理层收购从性质上看属于商事行为,所以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职工持股会不能从事投资收购活动。
2.收购价格的合理性问题
管理层收购的价格合理性可能是当前学界和证券市场普通投资者讨论得最多的问题,同时这也正是目前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最大弊端所在。国有股减持计划之所以很快就夭折,主要在于担心转让价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担心国有股减持造成股市暴跌,但是,管理层收购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吗?就不会造成股市的暴跌吗?
管理层凭什么能够以仅为市场几分之一的转让价格购得同样的股权?是管理层有更多的资金吗?从实际情况来看,管理层收购并不是全部使用自己的资金,而是大量运用杠杆的原理,从银行借贷大部分款项以取得这些股权。那么,任何一个投资者是否也可效仿管理层来行使这种收购呢?我们可以美其名曰:投资者收购。投资者收购不也可以达到国退民进或集体退百姓进的效果吗?
是管理层有更多的管理经验吗?然而从某些上市公司多年的经营来看,并没有什么突出的管理经验让人值得骄傲。即使这些管理层确实对这家公司有更深的了解,但突出的管理人才并不局限于此。为什么要独独让这些管理者来购买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开竞拍或招标呢?
要效仿先进国家的做法,以激活公司的经营管理,但问题是中国境内的证券市场有着自己独特的形成方式和特点。国有股“生而优之”,从评估作价入股开始,国有股就以较低的成本享受了和市场投资者同样的收益,不说低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就连比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也要低。因此,如果管理层以相当于净资产的价格获得国有股,那肯定是对市场投资者的一种变相的权益的剥夺。因为,在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完成之前,国有股不流通,可以说,对于这部分国有股的权益,在没有出让之前,无疑是属于国家所有,但一旦出让,所有的市场投资者都应享有这部分国有股所拥有的“溢权收入”。也可以说,受让者在受让国有股的同时,还应采取比较合适的办法将这些“溢权收入”返还给投资者,这才能体现出公平的真正含义。
3.资金来源的规范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