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超越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欧洲化和全球化

  更进一步的转变源于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按照欧洲共同体法,欧洲行政当局总是有义务在作出一项同时影响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决定前启动行政程序。而且,当欧洲委员会对成员国实施欧洲共同体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时,为了履行职责,它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于是,作为政治过程替代品的一种“利益代表模式”(interest representation model)便得以形成。[55] 欧洲共同体法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相对于成员国法所具有的优越性,而且也在于其间接效力。这种间接效力使得各成员国法律秩序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成为可能。于是,新的法律秩序便是一种“各种秩序之上的秩序”(order of orders)。这不仅反映了立法机构和法院的多元化,也反映了法律渊源的多元化。而且,在新形势下,不同的法律秩序相互影响,并没有表现出现代国家特有的层级制。
  一种颇为类似的变化正在WTO框架内发生,因为上诉机构要求成员国的行政当局不但允许外国公司,而且也允许其他国家参与裁决和管制程序。[56] 于是,与管制权力一样,一国的对外活动便必须遵循那些不是由该国自行确定的,而是由一个准司法机构创设的原则。
  这些变化表明,我们不应当用那种以国家为立足点的传统观念,即单一的主权观念和权力分立观念来从整体上认识行政程序法。 [57] 相反,恰当地认识行政程序法需要运用那些适当考虑历史进程的理论模型。法律实证主义和国家主义立足于国家来认识行政法。与此不同,我们发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世界。其中,国家恰恰是不但依其内部法律秩序(如地方性法律,特别是如果有关的地区被授予立法权力),也依其外部法律秩序(特别是欧洲共同体和《欧洲人权公约》)而存在的众多公共组织之一。于是,这个世界便与共同法世界颇为相似。共同法世界存在于现代国家产生之前,并且以法学家和法官适用多个民族的共同法(lex alius loci)[58] 为特征。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变化造成了混乱。或者更确切地讲,这些变化导致那种一成不变的价值观和利益体系不复存在了。在由议会确立的价值观和利益体系中,事前无法实现一定程度的秩序。这种秩序只能在程序中显现,尽管就核心利益而言,这些程序仍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结果。这同样会造成不公正,需要法学家们作出新的努力。公共法律责任(legal accountability)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WTO专家小组工作的公开情况还远不尽人意。
  但是,法学者们必须清楚,以国家为基础的传统理论工具,连同其基本假设、相应的利益和法律渊源的层级制以及中央集权等,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承认(正如上述分析已经表明的那样),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不是连续的(progressive),而是时常具有跨越性的(discontinuity),那么我们就必然会得出结论:就表达方式(语言、概念和推理模式,这些都不应该不加批判地接受)和沟通工具(学术成果和刊物的体系)而言,法学理论也必须面临变革。新的跨国行政法需要一个恰当的理论基础,而这一基础不应是传统的国家观念。
  
【注释】  本文初稿曾作为会议论文提交给首届“欧洲公法国际研讨会”(Almagro, 28 June 2002),经修改后发表于2003年12月出版的《欧洲公法》杂志(European Public Law)第九卷第四期。本文的修改得益于与Sabino Cassese和Carol Harlow的讨论,作者吉亚桑托.加纳尼(Giacinto della Cananea)教授对他们以及《欧洲公法》杂志的匿名审稿人深表感谢。

吉亚桑托.加纳尼,意大利欧洲大学(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哲学博士(Ph. D),现任阿毕诺大学(University of Urbino)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行政法学全职教授。

李仁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 轶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此,译者感谢作者以及《欧洲公法》杂志编辑Birkinshaw教授对本文翻译的惠准和支持。此外,译者还要感谢美国斯坦福大学的 J. H. Merryman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的P. Brand教授、意大利特仑托大学(University of Trento)的 D. Quaglioni教授、伯隆纳大学(Bologna University)的 P. Prodi教授以及阿毕诺大学的 M. L. Napolitano博士和M. Gnes 博士,他们为本文的翻译提供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资料和建议。

A.M. Hespanha, Panorama historico da cultura juridica europea (1999), 意大利语译本为 Introduzione alla storia del diritto europeo, Bologna, Il Mulino, 1999, p. 4;该书英文译本由作者翻译。关于欧洲大陆法中的共同法(jus commune)和英美法中的普通法(common law)之区别,参见 chapter 5 of J.M. Kelly, A Short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M. Ascheri, Istituzioni medievali: una introduzione, Bologna, Il Mulino, 1994; P. Grossi, L’ordine giuridico medieovale, Bari, Laterza, 1995; R.C. van Caenegem, European Law in the Past and the Fu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作者同前,另参见 Judges, Legislators and Professors. Chapters i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1987). J.P. Dawson 已经指出了“法国偏离”(French deviation)的现象,参见The Oracles of the Law,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85.(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摒弃了原有的欧洲共同法传统,建立了全新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这一现象被称为“法国偏离”。孟德斯鸠等法国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力分立的理论是这一“偏离”的思想基础。它不仅催生了新的法律思维方法,而且对于法国的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参见 J. H. Merryman, ‘The French Deviation’, in: Am. J. of Com. L. (44), 1995, p. 109. ——译者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