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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

  最后,赢得选举之后,人大代表的民主职能还必须获得充分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活动,国家应该为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统一提供比较充足的活动经费。为了保证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活动时间,应该尽快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否则,人大代表的立法活动必然受到根本限制。只有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并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人大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过预算决定国家基本政策的导向,并有效监督行政。
  
  二、  转变司法职能
    中国人大不仅掌握着传统议会的立法职能,而且还是宪法与法律的最高解释者。宪法67条明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宪法的实施。虽然宪法和《立法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但这项职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似乎是无可置疑的。例如在2003年发生在洛阳中级法院的李惠娟事件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行使了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明确宣布法院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误。[5]
    尽管中国宪法没有接受分权原则,因而由人大行使司法解释职能在理论上似乎并无不可,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立法机构“越俎代庖”的做法将产生很多问题。由于人大的职业化程度不高,目前完成立法本职工作尚存在许多困难,因而更不可能及时做好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司法解释工作。人大常委会的专业化程度也许高于普通人大代表,但大多数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也是兼职成员,因而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这是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很少的场合下解释宪法和法律。即使人大代表有足够时间从事法律解释工作,也不能保证它能比专职司法机构做得更好。李惠娟事件表明,人大或其常委会也同样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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