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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尊重人权和保护私有产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征收和征用的补偿等事项。这些规定非常及时,因为它们是直接针对中国社会近年来出现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例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农村征地问题以及城市拆迁纠纷。但如上所述,如果民主制度不能正常运行,那么再完美的宪法规定也未必能落实到实处。尤其在目前权利实施机制缺位的条件下,有关权利的宪法条文究竟能给老百姓带来多大的实惠,确实还是一个有待观察的问题。然而,如果民主过程能够发挥作用,那么许多人权和财产权问题其实就自动解决了。这并不是否定宪法修正案的积极意义,而只是要说明人权不是孤立的;我们尤其不能脱离民主和法治的大环境下谈人权,否则人权的承诺注定是空洞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宪并没有忽视人大制度的完善。第30条修正案将乡镇直选产生的代表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使之和县级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任期“接轨”。虽然这一条修正案并不那么引人注目,其意味是深远的。在1993年修宪之后,地方人大的选举和任期都实行“双轨制”:县级以上人大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上人大任期5年;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下人大任期3年。现在,宪法统一了地方人大代表的任期,标志着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大代表在宪法上的平等,也有助于提高县级以下人大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当然,统一人大任期只是完善人大职能的一小步。要满足一个变化社会的需要,中国人大制度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首先,尽管取消了人大代表任期的“双轨制”,宪法保留了人大选举的“双轨制”——县级以上人大仍然实行间接选举。为了充分反映选民利益并杜绝贿选现象的发生,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是大势所趋。[4] 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直接选举应该逐步扩展到市、省乃至全国人大,最终取消人大选举的“双轨制”。其次,选举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改进。目前,候选人主要由组织产生,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且候选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竞争,导致选民对参选缺乏热情。宪法和选举法应不断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加强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并给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以更大的自由度,以确保获选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多数选民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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