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
张千帆
【全文】
到今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制度的实施已整整历时半载。1949年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1953-1954年,中国产生了第一批地方人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名单。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人大制度正式运行。此后,中国虽然先后制定了四部
宪法,但人大制度一直保留至今。
全国和地方人大是中国的代议民主机构,肩负着对于法治而言至为关键的立法义务。半个世纪以来,人大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成员,且会期每年只有10天左右,因而代表们难以充分履行其立法义务。另一方面,代表选举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县级和县级以下地方人大由选民直选产生,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则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1982年
宪法第
97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不论是哪一级人大选举,选举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人大代表真正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1]
笔者认为,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人大制度必须进行相应改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强化人大的民主代议职能;第二,弱化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目前所履行的司法职能。只有完成必要的职能转变,人大才能成为适应时代需要的有效代议机构。
一、 强化代议职能
人大职能的完善对于解决中国现阶段社会问题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如果全国与地方人大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其民主职能,那么许多社会矛盾将通过法治途径迎刃而解。试想如果农民能够参与决定对他们自己征收的各种税费,那么一直困扰中国农村的“三农”问题将迎刃而解;[2] 如果被拆迁户能够通过地方人大代表参与决定城市拆迁方案,那么拆迁补偿方案必然不会过分压榨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许多社会冲突乃至悲剧;如果民工能够参与竞选人大代表,且地方人大真正发挥其民主代议和监督职能,那么民工就不会成为沉默的弱势群体,许多歧视外来人员的地方规定就不可能通过,民工也不会再为讨不回工资而采取过激行为。如果人大职能得到实质性改善,那么上述以及其它种种困扰中国社会的问题都可以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即使获得妥善解决。反之,如果民主机制不完善,那么无论政府如何努力,其结果也必然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