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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1、具有客观秘密性。商业秘密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首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客观秘密性。一旦被公开就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秘密性是相对秘密性而非绝对秘密性。所谓的相对秘密性是指:1)它并不要求世界上或一国内没有任何其他人知悉该商业秘密,相关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并不丧失其秘密性,相关人员可以是具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代理人、加工承揽人等,2)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拥有同一个商业秘密只要没有人把其公布于众,仍具有秘密性。
  2、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要具体而确定,能够付诸实践,各种没有定型的思想或创意,内容漫无边际,无法转化成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当然不是商业秘密。
  3、具有价值性。是指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里的经济价值既包括经济收益,也包括市场竞争优势。
  4、具有主观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具有保密的意愿并采取了保密措施。需要强调是这里所说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保密措施”怎样才算做到了合理保密措施呢?这要视个案而定。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案例中,法官对合理的保密措施有过许多精彩的论述:如 1904年的 Pressed Steel Car Co.v Standards Steel Car Co. 一案中宾西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指出:“一扇末上锁的门并不等于一张请柬。”既是说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以如同一道关上的门,虽没有上锁,但不得入内。保密措施如同路边的一道栏杆,只能警告行人“禁止入内”,要求企业为商业秘密营造一座滴水不漏,能防范任何不可预测和觉察的经济间谍行为的堡垒是不现实的,我们不能要求个人或法人采取不合理的保密措施,去防止他人首先不应该的事情。”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
  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也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在这几百年中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是人们研究的焦点,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权说
  该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发明创造之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当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的排他性,请求排除妨害,给其造成损失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不同的国家又存在不同的学说,美国有财权说和准财产权说,日本有财产价值说和相对财产权说。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版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准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仅具有类似财产的财产权,对它的保护来自竞争法而非财产法。财产价值说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竞争财产的价值,但却不具有支配性,类似事实上财产的性质。相对财产说认为由于其不具有独占性,不属于物权或准物权,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多基于契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故应认为是相对债权。
  (二)契约义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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