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世界各国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Trips),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美国《不正当竞争重述》,将其定义为“能被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具有提供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优势的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行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所知。”我国《
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某一事物的认识,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入手,这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方法论。对于商业秘密的把握首先也得从这两方面入手。
(-)商业秘密的“量”的规定性
我们所说的“量”是指事物的外延即事物的范围和界限,具体到商业秘密就是指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要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出明确而具体的描述是不可能的而且注定也是徒劳的,因为从商业秘密的范围发展趋势来看,它就像滚雪球一样,其范围不断扩大。起初商业秘密仅指财产性很强的技术信息,后来经营信息也慢慢的被纳入其中,到了TRIPS其范围就更大了,商业秘密在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信息”,换言之,凡是企业没有向外界披露的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商业秘密在“量”上的不断延展性,以至于许多国家从排斥的角度来界定商业秘密,如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所有人拥有的不被
专利法所保护且不被公众所知的具有特定价值的信息。”尽管如此对其范围做一下大致分类也是可行的和有益的。目前来说,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质”的规定性
哲学上讲的“质”是指事物的内涵即事物的本质特性,它具有稳定性、一致性等特性,它不像事物的“量”具有易变性和差异性等特性。因而,从“质”的方面更易把握事物的特性。具体到商业秘密的“质”而言,就是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国内外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归纳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条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第七节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是a:在某种意义上是秘密即整体或要素的确切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悉或易获得,b: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在特定情势下是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