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石先广
【全文】
引言
商业秘密保护可追溯到《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法时代,《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窥探他人秘密者,抓住后挖去一只眼睛。”,罗马法中规定:“竞业者如果以恶意引诱或强迫对方的奴隶泄露对方有关商务方面的秘密,奴隶的所有人有权提起‘奴隶诱惑之诉’,请求双倍赔偿”。
然而,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是进入20世纪以后的事情。其中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后移植到美国。美国在其1939年的 《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首次对商业秘密作出成文性的规定,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则将商业秘密保护带入了一个更加完善和专业的境界。大陆法系方面,大多数的国家虽然都没有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但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限制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1909年德国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给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司法救济;日本1990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公平交易法》和《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法律关系进行相配合的调整,可谓是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结合起来的一种创新。 与此同时,一些国际公约也陆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1991年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正式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未披露信息列为一项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其后制定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条约》等协议均规定了适用于该区域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商业秘密逐步成为继专利、商标和版权之后的第四大领域,而对与许多发达国家来说越来越有凌驾于专利、商标和版权之上的趋势。正如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所述:“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
从总体上来看,整个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从不保护到保护、从粗疏的保护到越来越周密的保护、从范围狭窄的保护到范围宽泛的保护、从内国法保护到双边条约和国际条约甚至全球性公约保护的历程,而内国法和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概括起来,就是“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及“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三大发展趋势和显著特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在商业秘密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的今天,加强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