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照定。”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原则上以交付为准,如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作特别规定的,只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地产的转让需依法进行登记,没有法律规定机动车以登记为所有权之法定要件,即并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前述《
机动车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为部门规章,不属法律的范畴,它们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法律效力优于部门规章效力的原则,应视为无效规定。
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当事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机动车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就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无“另有约定”,在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的情形下,即生所有权转移之效力,而不问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出卖人也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005年7月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规定: 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该草案的精神,在汽车转让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原车主如果举证证明汽车已经转让他人,即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对交通事故进行归责
按照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1条规定要求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 。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