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车辆买卖未过户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周丹


【关键词】车辆 未过户 担责
【全文】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登记,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就荣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进行评析。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5日,被告刘复其驾驶于2005年元月29日购买被告钟模文的川K31490号轻型普通货车(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尾撞李永国驾驶的渝B70210号大货车尾部,造成川K31490号车上乘车人唐光淑(原告刘复刚之妻、刘小兰、刘筱之母)当场死亡,其余四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复其负此次重大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刘复其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原车主钟模文与实际车主刘复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车主钟模文已将车辆实际交付给实际车主刘复其,其既不能再支配该车辆的运营,更不能再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而且其无法控制和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车主没有任何过错,其原车主身份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必然因果联系。因此判决原车主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到的最关键问题在于车辆未过户,责任究竟如何确定。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垫付责任。按照以往的认识,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如果车辆买卖却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观点所能找到的法规依据是公安部,但是,这种观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我国机动车登记的状况
   我国自60年代以来对机动车一直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对这类特殊动产实行的是不动产的管理方法,由车管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登记和过户,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旨在明晰物权,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系现代财产秩序之极为重要的一环。长期以来,人们均是以车辆登记的户主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机动车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均要求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两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此外,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者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其中规定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实践中往往解释为登记上的所有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