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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社会的宪政发展

  这样,党总是能通过实践“三个代表”得到人民的信任而保持其在国家中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取得更为坚实的实质和形式的合法化基础,另外又使党员工作因处于持续的民主选择中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非理性政治。
  (二)根据小康社会的现实国情,完善我国宪政形式,充实宪政内容。
  宪政的首要条件是有权威的宪法。在小康社会,由于我国仍需进行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宪法的修改难以避免,但过于频繁的修宪容易导致宪法权威地位的下降。因此,必须增强宪法的稳定机能。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而非全能法,其内容规定多在于纲领性、原则性而非操作性。国家政策重心的转换一般不能成为修宪的理由,建立合理的宪法解释机制可更多地发挥解决宪法滞后的功能。其次,宪法惯例和宪法习惯对宪政的重要功能应得到尊重,适度减轻对形式宪法的过于依赖。最后,要增强宪法的自我稳定机能,修宪程序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宪政是民主的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全面实现和真实展开。我国宪法关于人民对国家的绝对主权有明确而充分的规定,发展宪政的关键是创造条件使宪法得到更为充分的实施。首先,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在法制建设中的宪法监督,使各种法律都能真正体现和正确表达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保证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实效。其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1]宪政和法治是密不可分的,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必经之途,没有独立的司法,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想实现宪政,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最后,在全社会推动宪法知识和宪政观念的普及,培养我国的宪政文化,为我国的宪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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