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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社会的宪政发展

  (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现代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下的政党和政党政治,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地位得到更为准确的宪政阐释。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8]因此,“党的领导权是一种政治思想权威,而非国家权力。”[9]国家政权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整体统一的前提下分开行使的。党不能直接越过上述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党也不能行使存在于国家政权系统以外的权力。在国家政权体制之外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不是执掌国家政权的行为,不具有执政的性质。党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在国家政体内实现党的执政和领导。[10]
  党领导全国人民从抵御外辱、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党的治国纲领、路线、政策都赢得了人民的拥戴,并为宪法(序言)所确认,因此党的领导权威无疑具有深厚的合法性和伦理性根据。 [5]而事实上,“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6]但是在宪政体制下,任何权力都可能面临合法化的问题。当社会由革命时期步入建设时期后,中国共产党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来自与对“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形式合法性来自于民主的选举和宪政的程序。[7]因此,党在得到人民高度拥戴和信任的基础上,还需高度重视人民选举等民主程序和方式并加强制度建设,以巩固其民主性及合法化基础。而党在对国家政权的执掌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宪法以及在宪法基础上制订的其他法律的规定。党通过高水平的执政活动来加强其领导权威,党对国家的领导通过融入党的执政活动中去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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