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小康社会,公共组织的崛起、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会培养和造就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独立社会空间,从而充分拓展了个体的活动范围,控制了国家权力的膨胀,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市场经济导致了分工的细化,一大批以提供各类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应运而生。这些公共组织多以维护弱者或普通社会成员利益、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它们独立于政府之外,运行于社会之中,常常联合并代表普通的社会个体去与社会强势主体的政府或经济集团对话,寻求权力和利益的公平配置。因而从客观上发挥了平衡个人与政府的调节作用。而同时,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使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其中的大多数都拥有了一定数量的私人财产,从而形成一个被称为“中产阶级”的社会群体。[4]他们取得了经济上的一定程度独立因此自我意识和公民意识大大增强,对政治的参与和关注拥有巨大的热情。在小康社会,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种群体会越来越壮大,从而推动更为完全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并与政治国家互动共存,形成宪政运行的社会基础。
(四)法制的现代化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社会活动的规则体系得到完善,国家权力结构更加合理,使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法治习惯得以养成、强化,从而为小康社会铸造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若干年来我国开展的轰轰烈烈的体制改革及相对应的法制建设已取得巨大成效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国家权力的配置和结构上,一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更趋理性化。中央的权威从过去的命令型转向法治型,并日益加强,地方的必要自理得到适度认可并逐渐成熟;另一方面,从权力结构的横向层面来看,作为民意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落实得到更多的保障,其作为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逐步确立和稳固;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和职权在旷日持久的争论中已成共识并逐步落实,专门性的监督职能日益强化;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越来越为有效的制约,有限政府渐在法律得到体现。权力分立的实现程度越来越高并合理化。与此同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
宪法的权威地位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渐渐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已成习惯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一个由法律推动形成的稳定、有序的社会正出现在中国百姓面前。这一切都无疑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宪政之路上令人鼓舞的消息和讯号。
二、小康社会的宪政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