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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权力与腐败

  从这个角度再来理解下人性善或恶的不同假设对制度的防止腐败效果为什么会存在差异的问题。表面上看,自利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性征其本身是没有善恶的分界的。然而,当自利转化为权力腐败时往往成为对社会和他人的侵害,在任何社会都会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所以被得出恶的评价结果。因此,在社会现实中,以人性恶为假设而构建的制度其实质在于充分考虑了掌权者身上存在的以权谋私的倾向,并尽力去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这种制度得到切实施行时往往更能有效地遏制腐败。而以人性善为假设而构建的权力运行机制由于过于信赖人的自律,从而严重脱离了自利人性的现实,这种制度中的权力往往为腐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难免发展至权钱、权物、权色、权权交易以及权力的无度行使等腐败情形泛滥的地步。当然,这种界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叙说,完全以人性善为基础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者的显明宗旨是什么,在现实层面都会含有人性恶的认识因子在里面,否则根本不需要制度。但是这种认识本身显然会极大地影响和制约制度的现实设置。
  三、治腐——民主、法治、分权缺一不可
  在有限的未来里,可以说,人性不可改,权力也不可无,腐败因此永无绝迹之可能。正因如此,我们才说治腐,而非除腐。而治腐的关键就在于治权,治权的关键在限权,首先要消灭绝对权力。这也是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必然内涵。
  如何限权呢?笔者以为,民主、法治与分权三者缺一不可。
  首先,权力来源于权利而运行于社会,权力的存在价值和目的应取决于权利和社会,权力的运行也不能离开权利的支持和社会的供养。因此,一方面,任何权力的取得都必须具有民主授权合法化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成员有权随时通过民主程序和方式更换权力的执掌者或改变权力的结构和内容以制止权力的非正当使用行为或倾向,保证权力的存在符合它的初始目的和现实的需要。这是应然层面之一,否则任何权力本身就是腐败的。
  事实上,任何个人或小型的集体都具有被收买的可能,而收买全民或社会的多数人则不可能,除非收买行为本身已经是社会充分认可、符合公众利益的。具有充分自发动力的民主监督显然还可以节约国家监督成本,可以避免国家政权系统自我监督可能出现的权力勾结和相互包庇现象。
  因此,民主是治腐之本,没有民主,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治腐。
  其次,要使民主得以稳定和巩固,则必须使之法律化。以法的稳定、权威和强制的性格来克服权力自有的易变性及其对社会化、民主化的抵制倾向。通过法律确认公民种种参与政治的具体权利和高水平的舆论自由来构成对掌权的实际制约。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权。权力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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