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爱好权力,就是要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因而人一旦掌握权力也就必然要按自己的意愿去运用它。这样,权力的行使必然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个人的生理机能、兴趣、理念等都可能左右权力的行使方式。在没有遭遇有效的制约前,权力的行使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偶然状态。而事实上,人的欲望总是可以不住地膨胀的,因此,权力也就具有了自我扩张的自然惯性。三百多年前,孟德斯鸠对此作过经典论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既如此,有了人,人又有了权力,腐败何足为奇,一切不过是自然而然之事。如果我们说人性无错(事实上也不可能有错),那么腐败也几乎无可厚非。而现实中从道义到法律对腐败者的非难,实是因为腐败好了个人而坏了社会,社会不得不进行自我调节,为的是实现整体生存能力的增强,以应对来自各种挑战。从这种视角来看,治腐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功利手段。
二、腐败的量——人性难改、腐因权易
尽管人类有很多道德、法律来约束人的自私自利行为,以避免个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侵害;也尽管,有那么少数圣人,完全可以依靠自我约束做到全心全意地为社会服务。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人类成员,还远未脱离自私自利的动物本性。即使那些为数极少的圣人也要从自己个人对社会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愿望出发来实施一定行为。
从人类脱离其他动物形成独特文明至今,或许人性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只是这种改变并不足以使人脱离动物本性。可知,人性之难改几乎可以使我们忽略其已经发生的改变,起码对自利这个问题是如此。这样,我们再去展望有限时间内的未来的话,人性之自利假设是毋庸置疑的。而我们对任何法律问题的讨论显然不可能超出这一时间限度,因此也不可能否认人性自利的基本判断。
所以,从人性来看,人对权力的追逐实是必然,而同样人对权力的随意行使也是必然。其约束只能来自于人之外——与人处于相对地位的、为人所追逐和行使的对象——权力。
人性自利使人在从事一定行为时不可避免要做出成本与收益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可能多半在潜意识中做出,而甚至未被其本人所察觉。人在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行为时,总是不住地对外界进行试探,通过与外界的一系列生理、心理交互反应不停地进行确立、改变和再确立。因此,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所受到的“待遇”会大大影响掌权者对权力进一步的追逐和使用。如果掌权者为随意行使权力付出了代价,掌权者对今后的行使方式就会进行调整;如果这种代价足够高,则可能使掌权者完全停止自己的随意行为,而转向代价更低的行使方式。所以,权力结构实际上形成对权力行使行为的一种有效激励,在正反两方面都如此。就反方面而言,不能形成对权力滥用的反向激励的权力结构不可避免会导致严重的权力滥用,腐败由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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