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考虑效率成本,对案件速决。检察官本身不想协商,诉讼效率使他不得不与律师和被告人协商。如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悄然兴起的刑事和解,对伤害案件造成轻伤者,对物质损失进行十倍赔偿,不起诉。可以认为是自生自发的法律秩序。其背后的哲学基础,是交易和协商理念的兴起。
▲《协商性司法——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在十九世纪的德国曾兴起“发现法律运动”,人为地引进只能改变规则,不能找到适合国情的制度。
举例: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外来人口少,暴力犯罪少,财产犯罪多。在中国的制度构成。在北京适用的受制因素。概括。
(三)缺乏假设的能力
假设产生能解释问题的理论或命题。
假设的功能:
1 普及的解释力,能解释更多现象和问题。司法哲学之协商性司法,对认罪的犯罪人给予量刑优惠,对污点证人不予追究。
2 一般化或通则化。
▲《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刑事制裁的限度》Packer.正当程序意在保障人权相当于跨栏赛跑,犯罪控制作为接力比赛则强调打击犯罪的效率。
3 提出假设是学者的贡献,必须经过论证。不能出现没有质证、辩论过的观点。
二 对法理学的反思
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讨论,是玄学思辨,没有现实意义。
1.远离客观的经验事实
由概念而推演成逻辑体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研究理论必须与经验事实相结合。要坚持客观真实,不要研究没有经验事实基础的问题。
“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不能强调发现真相、有错必纠,使法院不告而理,变更罪名,发动再审。
2.缺乏问题意识
民众对程序正义不接受,如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程序正义是一种贵族正义,民众的生存状况改善之后才会在意被对待的方式。
▲《程序正义的中国困境》
3.容易重复他人的研究,很难做出独立的贡献。
三 如何展开我们的研究
(一)法学研究的前提
1 以解释为归宿
1)解释是把法学和科学相联系的永恒主题。对现象和问题的发生进行分析问题、解释成因、预测未来,永远回答的是实然范畴,应然范畴不是科学的对象。解释的目标在于提出假设、论证理论,使之具有普遍的解释力。
社会科学也是科学,能与自然科学对话。把解释作为研究的归宿,因为价值判断靠信仰和民族思维习惯,是不可验证的。中庸的全面解释是没有意义的,从一个角度自圆其说就是贡献。
举例,对证人出庭的解释:法庭不需要证人出庭,以阅卷和宣读笔录为主要程序;出庭也不被法庭采信,没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效力问题;法庭审判的功能,不当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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