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罪的法律中,我曾举例说明妨碍对此作出理性抽象与概括的诸般障碍,亦同样表现在关乎犯罪的部门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除开契约及其类似者外,不妨看一看侵权法或损害之民事责任。存在任何关乎此种责任的一般理论吗?或者,存在任何根据特定理据对于此种责任逐一予以举列和阐释的判例吗?根据对于诸如非法侵占财产或诽谤等众所周知的一些不法行为的诉权均有其各自特定的历史这一事实,人们即会相信存在这种理论或判例吗?卑意以为,确乎有一种这样的理论有待去发现,尽管其仅露端倪,而非确凿不移,广为接受;卑意还以为,除非在存在特殊的政策根据的情形下,法律拒绝保护原告或拒绝赋予被告以特权,否则,如果根据一般的经验,或情形超出一般经验,则根据其本人的经验,其所处情形下,该人行为之危险性已然表露无遗,那么,法律得视负有特定责任者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具有可诉性;[5]卑意并以为,通常所谓的恶意、故意和过失,仅仅意味着在行为人已知的情境下,危险已然或多或少地得到了展现,虽然在某些免责案件中,恶意可能意味着一种实实在在的险恶动机,此种动机可能使得某种故意伤害成为非法,而本来它是可以这种或那种重大公共利益为屏免责的。一天,当我向一位声名卓著的杰出英国法官讲明我的观点时,他说:“阁下所论乃法之应然;而实然之法是你必得表明你的某项权利。除非某人负有某项义务,否则,就毋须为过失负责。”设若我们的差异并非仅为语词之别,或者关乎一般规则及其例外之比例,那么,在他看来,一般而言,对于一种行为责任的解释就不能以其具有造成物质损害之明显趋向为已足,而须联系到损害的特殊性质,或者,必须根据此种行为趋向之外的那些特殊情境来作出解释,而凡此种种,尚无什么概括性的一般解释。我想,这一观点虽然大谬不然,但却为人们所见惯不怪,在下并斗胆放言,其在英国必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普天之下,原则的基础都是传统,在此意义上,我们实有夸大历史实际作用之虞。前不久,艾莫斯(Ames)教授曾撰有一篇精湛博学之文,阐明普通法象某些其他规则一样,并不承认在诉讼中得以书面要式契约(specialties)为据对欺诈行为进行辩护,而进行此一辩护的个人性格之道德力量,似当源于其衡平法历史。但是,如前所述,如果所有的契约均为要式契约,那么,妨碍达成契约的契约形式上的瑕疵与遭受误解的动机之间的差别,就不止是历史性的,毋宁乃理论意义上的。凡此动机,很显然,任何我们得称为理性的体制都不会理会的,除非其旨在对抗这些动机的利害关系人。此并非仅仅限于要式契约,实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我应当补充说明的是,我并不认为艾莫斯先生会不同意我所申说者。
不过,吾人如对契约法作一番考察,将会发现其丰富的历史内涵。债务(debt)、专项契约(covenant)和特项契约(assumpsit)之间的区别,仅仅具有历史的意义。而约因学说/对价原则(the doctrine of consideration)亦仅仅具有历史的意义。对于法律规定的、作为准契约、而不论其为何种交易之以现金给付方式履行的某些债权的分类,也仅仅具有历史的意义。对于印章的效力,只有历史才能作出解释。——对价不过一介形式而已。它是一种有效的形式吗?如果有效,为什么并不要求所有契约均须具有此一形式?一个印章不过是一种形式,正从契约的书面形式和不论有无印章,但都必须进行对价的契约实践中逐渐消失。——为何要容忍仅仅具有历史意义的区别影响今日生意人的权利与义务呢?
濡笔写下这段文字之时,不禁想到传统不仅使理性的政策无效,而且在其一开始即被误解,并被赋予较其原有含义更为宽泛之新的含义时,实际上即已使其无效的那种方式的一个极好例证。一项传统的英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书面契约的实质性变更,得应避免对其不利的后果。此一原则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趋势恰相捍格。我们不会对陪审团说,某人就某事说谎,即可由此推定其于诸事皆谎。即便某人确乎试图进行欺诈,但也似乎并无充足理由阻止其证明事实真相。通常,诸如以人性为据而提出的异议,只会加重证据的分量,并不决定证据的有效与否。而且,这一规则与欺诈无关,也不局限于证据。你不仅不能使用该契约,而且该契约本身益且无效。此意谓何?一个书面契约的存在取决于邀约与承诺双方经由书面形式已然交换了各自的意思表示,而非凡此意思表示之持续存在这一事实。但是,在涉关债券之约据时,其原有的涵义是不同的。其时,契约与羊皮纸是分不开的。因为被告的契约,即其已然签字画押确乎具有拘束力者,不可能以曾经拘束过他的形式再现,因此,倘如一个陌生人销毁了羊皮纸,或者,扯掉印章或涂改契约内容,那么,债权人即便无过错,也无以获得债权。大约一百年前,一如其之对于法律的弊害时加省思,凯尼恩勋爵 (Lord Kenyon) 即已对此传统进行了理性分析,但却未能理解它,而说他看不出有任何理据说明为何于此债券之约据得为拘束力者,而于彼契约却无拘束力。虽然他的判决所关注的乃是一纸承诺文书,而正是在此处,普通法视契约与写下该契约的字纸不可分割,因而其之判决恰巧不错。但是,该判决的推理却具有普适的意义,不久即推展于其他书面契约,而各种旨在说明此一扩张的规则之荒诞不实的政策根据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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