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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困境及可能的发展之二——海战场:国际海峡

  如前所述,通过国际海峡的自由在战时仍然有效。当沿海国处于中立状态时,这一自由或多或少地同国家在平时享有的自由一样。但当沿海国处于战争状态时,这一自由就受到了很大限制。现在的问题是,中立国战时在国际海峡享有何种类型的通过权,是不受阻碍的无害通过权还是更为便利的过境通行权?无害通过权仅仅适用于水面船舶和潜艇在水面状态下的通过;而过境通行权则不仅包括飞机的飞越权而且还包括潜艇在潜航状态下的通过。
  1、飞机飞越海峡的情形。
  首先,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在战时而且在平时也是不确定的。某些学者认为习惯国际法并没有赋予国家任何飞越国际海峡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是在最近才拟订出了这样的规则。其他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无论是民用还是军用航空器都有飞越海峡的权利。还有一种谨慎的观点则强调民用航空器有飞越权而军用航空器没有飞越权。
  其次,在海峡沿岸国为交战国和当其为中立国的不同情形下,处理飞机飞越权问题的模式根本就无法统一。
  当海峡处于一交战国主权管辖时,显然,交战国的军用飞机在通过敌国海峡及其上空要冒被击落的危险,甚至敌国的民用飞机进入由敌国管辖的海峡上空时也要冒严重的风险。中立国的民用飞机则可以被合法地予以拦截、迫降或捕获,如果这些飞机违反了有关禁制品命令或其他战时命令。对于中立国的军用飞机而言,情况目前极不明确。便览国际实践,我们只收集到瑞典政府1966年关于在其中立时允许别国飞越桑德海峡的声明。但这个声明同时也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如果瑞典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纸声明是否还有用。当然,也有西方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有意派遣其飞机通过由一交战国控制的海峡的中立国尽可以利用航空母舰来完成这一任务,因为航空母舰同其他任何水面舰艇一样都有在战时通过国际海峡的权利。
  当海峡沿岸国为中立国的情形下,交战国的军用航空器的通过问题是一个更难回答的问题。首先,关于战时中立的海牙第13公约不能通过类推而适用于空战。其次,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第42条规定中立国有义务使用一切手段防止交战国的军用航空器进入其管辖下的地域,并当其进入此种管辖地域时应迫其降落。这一规定通常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的一些国际实践却也可以让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第42条适用于进入中立领土的敌国军用航空器。但沿海国的中立并不会因为交战国航空器仅仅飞越了中立领水而遭到破坏,除非沿海国没有采取公正不偏的措施。这种结论显然也可适用于国际海峡。第三,中立国是否可以并有义务使交战国军用航空器飞越其控制下的海峡,有关这一问题的国家实践太少而且混乱因而远不足以回答这一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丹麦和瑞典的观点是沿海国有权禁止交战国军用航空器飞越海峡。1938年,丹麦和德国签订的互不侵犯协定却有一条规定,允许德国飞机飞越波罗地海峡。这一条款引起了英国的抗议。在二战中,直布罗陀海峡对军用飞机开放,交战国的航空器可以飞越桑德海峡和小贝尔特海峡。在1973年,虽然欧洲国家拒绝美国飞机穿越其领土上空,但美国仍能够通过海峡支援以色列。1986年4月1日美国空袭利比亚时,欧洲国家拒绝驻英国的美国飞机飞越其上空,但美国飞机还是飞越直布罗陀海峡上空完成了任务。因此,从这些国家实践中,我们根本无法肯定,沿海国的这些行为是出于随意还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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