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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困境及可能的发展之二——海战场:国际海峡

  1、沿岸国允许交战国船舶纯粹通过是否违反了中立义务
  一个中立的沿海国没有禁止交战国的船舶(不论军舰还是商船)通过国际海峡是否违反了中立义务?回答是否定的。1907年关于在海战中尊重中立国权利和义务的海牙第13公约第10条规定,交战国的战斗人员及其捕获物如果仅是通过中立国的领海,并不破坏该中立国家的中立地位。因为该规则允许交战国通过中立国的领海。所以同理可证,仅仅通过中立国的国际海峡并不能被认为违反了国际法。这一论断已经由国际常设法院在“温布尔登案”中得到了证明。虽然该案涉及的是一条人工运河的通过问题,但法院却将这种运河等同于连接公海的两部分的国际海峡,并称,“即使交战国军舰的通过也不会使沿海国的中立地位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交战国的军舰可以通过国际海峡而不违反中立法。另外,沿海国显然也不能对通过的船舶采取歧视措施。
  既然交战国军舰的通过不能被认为违反中立,那么,同理可证,交战国商船的通过也不违反中立。因为,商船与军舰相比,更不会破坏沿海国的中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中立国的商船、即使是载有禁制品的中立国商船的通过也就不能被认为违反中立法。“温布尔登案”的判决可以在此适用。因为该案争讼的核心就是一艘载有交战国武器的中立船舶的通过。法院在将基尔运河类比为一条中立的国际海峡后,得出的结论是:载有此类货物的船舶的通过不得被认为违反了中立规则。
  2、沿海国是否有义务允许交战国船舶的通过
  在明确了“交战国船舶的纯粹通过并不侵害沿海国的中立”这个问题后,接着的问题就是沿海国在武装冲突期间是否有义务允许交战国的船舶通过中立海峡。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有关国际实践,我们在这里有必要对交战国的军舰和商船加以区别。
  (1)交战国的军舰
  大部分国际法学者认为交战国的军舰有权通过中立的国际海峡,而且,沿海国有义务允许此种通过。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国家实践的支持。
  在1854-1856年的克里米亚战争、1870-1871年的法德战争以及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丹麦和瑞典开放了波罗地海峡。值得指出的是,丹麦当时指出,向交战国军舰开放海峡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法的。这一行动在当时也没有引起任何争议。在海牙和平会议上,丹麦宣称,“沿海国禁止交战国军舰进入其领水的权利不能扩展到连接公海的海峡部分。”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智利允许交战国军舰通过麦哲伦海峡,虽然该海峡当时还不在其领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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