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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免权制度的中国命运——基于历史文本的考察

  纵观特免权制度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它在“本土”生存的理由,那就是背后体现的人性理念恰好符合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精神。历史是如此相似,却在以不同方式演绎。一百年前,我们被迫进行司法改制,确立了一套以德日诉讼法为模板的诉讼制度,而证据制度也在仓促中抄袭自国外,二十一世纪,我们主动进行证据制度的改革,该如何选择,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作出自主的抉择。文革中不利于特免权制度存在的消极因素已经消除,法律的人性基础再次得到社会的承认。在证据制度的改革中,体现深厚人文关怀的特免权可能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制度。那么,面对这个期待,我们该作出什么贡献?
  历史可以惊人地相似,却不会重复脚步。在三十年代的学术界,诉讼法学者也对证人特免权进行了研究,当时在理论上把证人义务的免除分为绝对免除和相对免除。绝对免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受治外法权保护的外交人员;二是依法受特免权保护的证人,如果在询问期日前已经呈明并释明拒证之原因者。相对免除则规定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到案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24]对于证人因不知法律而不主张特免权者,法院在询问前如知道有拒绝证言的情形时,应告知该证人。[25]不过这一时期的学术观点,比较受日本学者的影响,当时从日本学成归来的张知本翻译了松岗义正的《民事证据法》,[26]其中对于特免权的论述,被很多学者沿用。四十年代,鉴于立法上对特免权制度的完善,学界的研究也有所推进。对于亲属特免权,当时的学者作如下解释:“因各该人均与被告或自诉人有特殊关系,其陈述必非真实;且强令陈述,亦有背于亲属相为容隐之义。故许其拒绝证言。”对于不自证其罪特免权,“本款之趣旨,因证人有据实陈述之义务,如陈述虚伪,则应负刑法伪证之罪责,如据实陈述,则自己或与自己有(前述)关系之人恐又因此致受刑事追诉或处罚。故许证人得拒绝证言,不为陈述,盖亦为顺合人情而设之规定也。”对于职业关系特免权,“系因业务上之关系,盖证人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之事项,如强令陈述,无异强令违背秘密之义务。各该执行业务人等,业务之经营,既因违背秘密之义务蒙其影响。而他人之秘密事项,也因此泄漏,损害必及于名誉矣。故免除其证言之义务。”[27]这些观点即使今日看来也是值得称道的。
  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解放后和文革中特免权问题被作为禁区而无人问津几十年,甚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谈到特免权问题时仍然持批判的态度。当时,有人认为亲属特免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28]而国外有关因公务秘密、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 “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29]不过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学术界逐渐对这个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态度也慢慢转变。近几年来,不断有学者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免权制度进行介绍和评述,也有一些富有建设性的观点提出。[30]但是总的来说,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介绍层面,很多问题仍存在误解和误区,至于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充分研究的成果尚告阙如。总的来说,我国已经进行的特免权制度的学者立法草案呈现了一种“百花齐放”的状态,但是在对于支撑这些特免权规则的理由的陈述上,或者人云亦云,或者大而化之,或者语焉不详,尚未出现“百家争鸣”的现象。在上述有关特免权立法草案的理由说明中,几乎都谈到了特定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对于特免权正当性的论证似乎也仅仅停留于此,很多学者没有关注到特免权背后的人性化因素、隐私权因素和职业道德因素,也没有能对特免权和发现真实价值的冲突进行深入的分析,甚至没有在设置特免权时对特免权的有限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而在学术界的相关论文中,几乎没有人对特免权存在的潜在危险进行充分的实证的分析,也没有人对我国建立特免权规则提出有力的质疑和反驳。
  据笔者所知,在英美证据法历史上,对于特免权的存废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赞成者的阵营和反对者的阵营在某个时期甚至旗鼓相当,而在美国制定《联邦证据规则》的时候,也曾经就特免权的种类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长时间地征求意见,以吸纳社会各利益阶层的意见。《联邦证据规则》建议稿中的某些特免权规定在当时就受到过诸多攻击,尽管这种反对声音“来源于与具体特免权的创设和保留利益攸关者”,但至少说明特免权问题是一个牵涉到很多利益主体的问题。为何我国学术界对于如此敏感的一个问题会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如此统一的意见?在这种“众口一词”的默契背后,是否掩盖着一些本该存在的意见分歧?从目前立法草案的不尽规范的表达上看,原因似乎不难寻找。这一方面在于学术界对两大法系的特免权制度研究不够深入、考察不够细致,另一方面也在于很多学者对我国特免权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条件缺乏分析。近年来,虽然可以见到《沉默权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著作不断问世,但是尚没有学者对特免权这个大问题进行非常系统深入的研究,有限的论述只是停留在对于英美特免权规则的介绍和对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开发”上,对于特免权制度的很多错误认识得以谬种流传,甚至有的“指鹿为马”,[31]有深入分析的文章凤毛麟角。几乎所有谈到“特免权制度建构”的文章,都没有实证的材料作为基础,空谈、幻想和矫揉造作大行其道。目前有关特免权制度的研究中,基本上没有学者专门对我国建立特免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条件和制度条件进行详细论证,使得特免权规则仅仅停留在正当性基础上,而非落实到“可行性”层面上。[32]这种研究现状表明了上述草案完全是在理论准备不足、实践调查不够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有的草案为了避免有照搬照抄之嫌,对外国的特免权规则进行了一些文字性修正,但是因为这种修正是擅意而为,所以有时适得其反,变成了不伦不类的特免权规则。[33]在诸多立法草案“粉墨登场”的背后,是我们学术界的急功近利,媒体一厢情愿的鼓吹[34],似乎特免权立法已经离我们近在咫尺,但实务界的冷淡反映和普通民众的茫然表情却在提醒我们,特免权制度其实离我们太遥远,以至于我们尚不能切身感受它在证据法制度上可能引起的革命性冲击。这些现象都值得我们学术界和未来的立法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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