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规则。军舰平时使用武力的情形有:自卫使用武力,采取海上执法措施使用武力和执行联合国授权的有关海上维和和其他海上任务使用武力。军舰平时使用武力,在很大程度上是达成海洋控制和海洋管理的最后手段,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法律原则:首先应在国际关系中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遵守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力的一般原则;其次应区别自卫使用武力和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等不同情况,依照“必要和适当”原则确定使用武力的种类和强度;第三,在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制订的“平时交战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每个国家都给其军队制订有此类规则。至于在武装冲突或战争条件下使用武力,则应善意地遵守有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海战法规则。
——海上相遇规则。通常情况下,军舰在海上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航行规则,但由于军用舰机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有关规则本身的局限性,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对军舰很难发挥拘束力,再加上各国军舰在海上航行时往往相互“好奇”而危险接近,时常会因误判对方意图而发生海上意外事故。因此,就有了专用于军舰的海上相遇规则,比如美苏的《公海防事故协定》和《避免海上危险事故协定》,中俄的《避免危险事故协定》,西太平洋海军论坛制订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等。军舰在海上航行与外舰相遇时,应遵守国际海上航行规则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海上相遇规则,发挥良好的“船艺”,避免海上意外事故。
上述规则适用于军舰和国家公务船舶,但它们并不是适用于军舰的全部规则。军舰与国家公务船舶相比,还有其独特的海洋利用方式,如海上存在、海上训练、武器装备试验等。从国际法角度看,军舰从事这些军事活动,还应遵循一些专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包括:海洋军事利用与海洋经济利用相协调原则、军舰的立体防御圈制度和海上训练区制度。
军舰的立体防御圈是指各国为军舰尤其是航空母舰设定的警戒圈。此种警戒圈的范围一般以军舰或其舰载机的警戒雷达视距范围为限,并随军舰的移动而移动。凡从水面、水下、空中接近或进入该圈的舰艇、飞机都被认为具有敌意,并可能受到打击。
海上训练区制度是指各国在其领海、管辖海域、公海或兼跨这些海域的海区,为其海空力量宣告设立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海上安全区、海上军事训练区、武器试验区、海上禁区、危险区或其他与平时海上军事活动有关的海区和空域。此种平时海上军事活动海区和空域的宣告设立和存在,并不改变所在海域和空域的法律地位,但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船舶和飞机的航行和飞越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进行。国家一旦依照国际法合法地宣告设立此种海区或空域,其他国家即有尊重此种海区或空域以及不干扰或破坏在其中进行的军事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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