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舰享有与其法律性质和职能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行使国家自卫权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防御权和抵御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军舰为有效防止和抵御外敌侵略,建设国防和巩固国防,从事海上军事活动和其他海洋活动的权利;后者是指当国家遇到外敌侵略时,使用军事手段抗击和打击入侵之敌的权利。(2)行使国家执法权的权利。军舰虽以履行国防职能为主,但依照国家法律也享有海上执法的权利和职责。(3)海上保安权。军舰在海上有保卫国家海洋权益、保卫本国人民海上和平劳动和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职权。此项职权使军舰在海上有保护海上交通线和商船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上犯罪、维护海上正常秩序等方面的权利。(4)根据国家授权遂行其他海上军事活动和海洋活动的权利。
2、军舰的权利运用规则。军舰作为海洋的利用者,享有与民用船舶一样的海上航行权。在行使此类权利时,受海域制度、海上航行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军舰作为海洋控制和管理者,享有与其法律性质和职能相应的权利。在行使此类职权时,其职权行为受一些特殊法律规则的约束。军舰享有与其性质和职能相应的职权,自然拥有为实现和履行此等职权而必需的紧追、登临检查、强制改航、扣押和使用武力等权利。此等权利的运用规则就是军舰的权利运用规则,主要包括:紧追规则、海上登临检查规则、使用武力规则和海上意外相遇规则。
——紧追规则。紧追是军舰为了实施登临检查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而对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船舶进行的不间断的追逐。唯军舰和国家授权的公务船舶享有紧追权。《海洋法公约》第111条[3]规定了行使紧追权的规则。主要如下:(1)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目标船舶违反法律和规章时,可对其进行紧追。追逐须在目标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2)当目标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时,发出该命令的紧追船舶并无必要也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如果目标船舶是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此种海域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3)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4)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
——登临检查规则。登临检查是指军舰为了搜集并取得有关海上违反犯罪行为证据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而对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船舶进行实际查验或搜查。《海洋法公约》第110条简要规定了登临规则。该条规定:“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到该嫌疑船舶。[4]如果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嫌疑,军舰可进一步在该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然而,在登临实践中,登临检查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登临检查的具体步骤各国不尽相同。大致包括如下步骤:(1)命令目标船舶停车受检,如拒不停车可采取紧追、呜枪、炮示警迫其停车。待该船舶停车后,派1至2名军官率领必要的随行人员乘小艇登船检查该船文书 ,主要包括:船籍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员名册、乘客名册、航海日志、货物清单、货物提单、船舶属具目录、油污排放记录、船舶保险凭据等,应重点检查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文书和文件。(2)如果检验船舶文书后仍无法排除嫌疑,可进一步对该船进行实际检查和搜查。[5](3)将检查结果直接记录在被临检船舶的航海日志。记录应至少包括:登临时间、地点、理由、查验目的、查验经过和结果、以及查验方和被查验方的签名。(4)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解除对受检船舶的停驶命令或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将其押解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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