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由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两部分有机地组成。除群岛国依法划定的内水外,群岛水域一般实行无害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但群岛国可在其群岛水域为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或飞越专门指定适当海道和空中航道,并在该海道及其空中航道实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3、海洋科学研究规则。《海洋法公约》设专章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做了规定。总体要求海洋科学研究应遵循下列一般原则:(1)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2)应以符合《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3)不应对符合《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4)应遵守各国依照《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5)不应构成对海洋环境任何部分或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具体要求:内水和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公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各国依照公海自由原则进行。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规则。《海洋法公约》设专章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出陆源污染、船舶污染和倾倒污染是海洋环境的三大污染源,强调各国都有义务根据国际法制订相关国内法律和规章有效地控制上述污染,以确保海洋环境安全。
(三)海洋控制和管理法律
海洋控制和管理法律是实施海洋控制和海洋管理,规范国家的海洋控制和管理行为,以实施海洋法律、维持海洋法律秩序、处置海洋争端,实现海洋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此类法律主要包括国家海上力量的海上权利及其运用规则,主要规范军用舰船和政府公务船舶的海上军事活动、海上执法和海上保安行为。由于军用船舶的权利及其运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与适用于国家公务船舶的规则相同,所以下面我们仅以军用船舶的权利及其运用规则予以说明。
1、军用船舶的权利规则。军用船舶在国际法上统称为军舰,是指为一国武装力量所有、拥有或使用,外部带有表明其特征和国籍的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列入现役军官名册的军官指挥,并配备有服从武装部队纪律的舰员的船舶。军舰的法律定义没有涉及军舰的军事特征,故不论某船舶上的武备如何,只要具有上述法律特征即为军舰。军舰包括战斗舰艇,辅助船舶和潜艇。舰载飞机是军舰的一部分,具有与军舰相同的法律地位。
军舰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它具有领土属性,是一国的“浮动领土”;具有主权属性,是一国独立和主权的象征,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的管辖。此种法律性质意味着船旗国对军舰及其所有乘员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即便该军舰位于外国内水、领海或其他管辖海域。军舰是国家财产,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享有完全豁免权。当然,军舰享有此项权利是为了保障军舰所属国家的尊严与主权和军舰履行职责的便利,而非使军舰在与其他船舶的关系中处于优越地位。军舰是国家实施海洋控制和海洋管理的工具,是国家海上力量的中坚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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