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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环境及其对平时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1、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此类法律主要规定了海洋自然资源的法律归属及其开发利用原则和规则。按照《海洋法公约》关于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规定,内水和领海内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属于沿海国,沿海国有权开发、利用和处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属于沿海国,沿海国对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此种主权权利是指: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任何其他国家及其个人或法人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公海内的生物资源属于“共有之物”,所有国家都享有公海捕鱼自由;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全人类行使管理职责,由各国按照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开发。
  2、海洋交通法规。此类法律规定了各类船舶的法律地位及其海上航行权限和海上交通规则。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沿海国的领土,内水和领海的上空是沿海国的领空,沿海国有权制定并执行其内水和领空的航行和飞越规则,外国船舶和飞机在内水航行和飞越必须遵守这些规则;领海是沿海国的领土。外国民用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外国军用舰船无害通过领海是否“必须”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或履行其他手续,决定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海域,其上空是国际空域,外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军用舰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在行使此种自由时,应妥为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公海是国际水域,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及其上空,均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海峡是国际海上交通的咽喉和节点,群岛水域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此类地理特征,因而在讨论海上航行和飞越制度时,不能不单独讨论海峡和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按照海峡的宽度、沿岸情况及其两端所连海域的法律性质,海峡可分为内水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不同法律性质的海峡有不同的通过制度。内水海峡的水域是海峡沿岸国的内水,其通过制度由沿海国自行立法规定。领海海峡的水域是海峡沿岸国家的领海,通常实行无害通过制度。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非领海海峡是指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峡,此种海峡水域的非领海部分实行自由通行制度,领海部分实行无害通过制度。除上述一般规则外,国际上还有少数海峡和跨洋运河实行专门的通过制度,如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土耳其海峡等,这些海峡和运河的通过制度由专门条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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