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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环境及其对平时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所有国家在国际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其他合法公海自由。应该特别指出,国家在行使上述自由时,须尊重并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平等机会和同等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床及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具体含义是: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只用于和平目的;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管理权;区域资源的收益在所有国家间进行合理分配。
  2、国内海洋法律对国家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划定
  国际海洋法规定各种基本海域制度,但并不具体划定各沿海国的领海和管辖海域范围。海洋的法律划分,最终是各国通过其国内法或相关国家间的协议完成的。沿海国划分海洋,关键的海洋界限有两条:一条是领海基线,即确定领海宽度的基准线。领海基线不仅是领海的起算线,也是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这条线是海洋法律图谱中的基准线。另一条是沿海国与其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分界线。这条线从法律上划分了海岸相邻相向国家的内水、领海或管辖海域。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要求,各国确定的领海基线和海域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2]形象地说,正是这些标在海图上的线,最终完成了海洋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划分。
  国际海洋法基本海域制度和各国国内法及双边协议从法律上完成了对海洋的法律定性和划分,勾勒出了世界海洋的基本法律轮廓和框架。各种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包括海上军事活动就是在这个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二)海洋活动法律
  海洋活动法律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海洋中的各种海洋活动和海上行为进行规范,规定人类从事各类海洋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此类法律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主要包括三类法律规则: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海洋交通法律、海洋科学研究规则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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